待译原文摘要:
―― ―――――― 头部――――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
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周老虎公司变更股权及调整股权结构的批复
周老虎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变更公司股权及调整股权结构的请示》收悉。根据《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13号)和《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 ――第一部分 ―――――― ――
1. 同意你公司引进讨债鬼银行为公司股东;
2. 同意你公司按以下一揽子交易变更公司股权及调整股权结构
(1)就不还有限公司将持有的你公司4500万元股权转让给讨债鬼银行;
注:(2)至(3)也是同样结构,只是变更了当事方和数字,此略
―― ―――――― 第二部分―― ――――――
3. 上述股权变更及股权结构调整后,你公司各股东出资金额及持股比例如下:
(1)孙悟空公司出资100万元人民币,持股比例83.84%
注:(2)到(3)也是同样结构,只是变更当事方和数字, 此略;
―― ―――― ――第三部分 ―――――― ――
4. 你公司应在收到此批复后修改公司章程,报花果山省银监局批准。同时,你公司应在收到此批复后6个月内完成验资及工商登记变更等有关法定变更手续,并向银监会及花果山省银监局报告。
第三部分中(1)的翻译有两种方式。
甲:Monkey King Company contributes RMB one million, holding 83.84% of the equities.
乙: Monkey King Company shall have contributed RMB one million, holding 83.84% of the equities.
疑问就在于contribute的用法。
下面是关于此争议的观点交流:
甲:原文是对持股结构的描述,对即将按计划实现的持股结构的描述。用一般现在时足矣。shall多用于第三人称,表示强制性义务,此处不需要劳其大驾。并且,shall have done与第二第三人称搭配的用法很少见
乙:此处不是shall不是情态动词用法,而是shall have done表示将来完成时。
我认为,如果将来完成时的解释不正确。将来完成时的结构是:主语+will(shall) have done。其中shall用于第一人称,其他人称都应用will。因此,按照将来完成时的解释,此处Monkey King Company是第三人称,与shall have done连用是一个语法错误。
此后,我请教了语法成绩很好的 乐乐兔老师,并咨询了韩老师,韩又帮忙咨询了研究语法的葛先生。乐乐兔赞同我的看法。韩认为这个用法可以,至少语感上没有问题。葛先生认为此处可以用,因为shall可以表示强制、义务的含义。综上,韩、葛和我至少达成一个共识,即此处shall have done并非"将来完成式"之表达。至于,两位老师觉得shall可以用的理由都是基于shall可以表达"强制"和"义务"的特定用法(下称 "shall的特定用法")。 在这一点上,我有我的保留态度。
其一,shall do的确可以表达"强制"、"义务、"警告"、"强调"等等含义。此时可用于各人称和数。这在法律文件中是家常便饭。但是shall have done是不是同样有这样的功能呢?至少,我个人语感感觉不妥。但是,我也没有学术上的确切理由。
其二,假设shall have done具备如此功能,在此处有没有必要用呢?我把上述政府机关批复分成四个部分,即头部、第一部分、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头部翻译涉及公文标题和套话翻译,我前些日子谈过标题翻译,这两句套话只要用In accordance with ** law/regulation(至于"批复"、"办法"等等文件格式词的翻译,又是另外一个话题,日后再说)。实质性内容在后面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银监会对公司申请的批复,表示批准申请。公司需要进行一系列股权转让和股权结构调整的交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需要在开展交易之前获得银监会的批准,于是公司对银监会提出了书面申请。这是此函件的背景,也是函件的由来。这部分不需要用shall的特定用法,因为就是批准,不涉及到具体的义务和要求,也不具有任何强制性。注意:公司是申请了,批准也获得了,但是公司仍然可以手持批文,不进行乃至放弃获批交易的。这是公司的权利。只要相关当事方达成一致就可以,这便是法律上所谓的"当事人意思自知"。
第二部分实质上是银监会在替公司和相关当事方做算术,并且把算术的结果罗列了一下。只要公司根据批文进行交易,就能获得这样的结果。实际上,如果公司要进行交易,也只能根据申请和获批的内容操作。也就是说,公司进行获批交易的结果是既定的。批准内容和交易结果之间是一一对应的关系。在批文之后,有且只有两种结果:要么,公司放弃交易或者重新提出申请;要么公司开展交易,获得所述交易完成状态。由此可见,第二部分行文不过是对结果的描述,而非银监会在对公司施加义务――即,如果交易后不是如此结构,公司要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因此,这里也没有shall的用武之地。
第三部分则是银监会对公司在程序方面的要求,要求公司完成一定的手续,规定了完成手续的时限,以及明确了办理手续的特定政府机关。一旦公司如此这般操作,公司就可能要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诸如其计划交易无法按时完成,影响公司后续计划等等。这里才是shall的特定用法施展拳脚的舞台。
综上所述,此篇政府公文翻译的确需要用shall,但仅仅是在第三部分而已。其余部分都不需要劳其大驾。诚然,政府公文,尤其是批文、命令之类,多为对下级或是管理对方提出要求、施以义务、给予警告等等(这些用法都需要shall出手),但这绝不意味着"凡是政府公文,就要用shall"。当然,另外一个法律人的习惯便是"凡是法律相关文件,就要用shall"。这"两个凡是"和"那'两个凡是'"一样偏颇。
至于shall have done到底有没有继承"shall的特定用法"呢?我查阅了手头张道真先生著的《实用英语语法》(商务印书馆 1992年5月版),没有得到解答。该书在第165页提到了将来完成时,篇幅只有一页不到,仅解释说是"表示将来某时会业已发生的事情"和举了几个例子,另外还提到"这个时态有时用来表示一种揣测"。
这个问题对于我仍然是个悬案,在一个老外讨论英语语法词汇的网站( www.PainInTheEnglish.com)发帖问了,等待和我一样"吃饱了撑的"的老外怎么回答。同时也期待大家给予质疑和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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