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8/2008

没有语音课的缺憾

昨天再次感受到英语专业毕业生却未曾上过语音课的缺憾了。偶智商情商都偏低,高深的学术著作一般都嚼不烂,玄妙的情感篇章一般都参不透,偶惟一的优点便是知道自己双低,所以一般绝不轻易挑战自己,只教自己喜欢whodunit的东东,其中又以被"阿迷"(不是阿根廷足球队的球迷哦)亲昵地称呼为"婆婆"的Agatha Christie的故事为最爱。可是直到昨天,直到昨天(!),我才晓得Agatha的A的正确发音原来不是after的a,而是apple的a。

想来要是当年有语音课,或许就有机会系统学发音规律,也就不致后知后觉如此了吧。

2/25/2008

几个法律翻译实例

Correction Appended (15 March 2009)

第一类 泛滥的"的"

正式文体中大量用结构助词"的",令文风拖沓。就翻译而言,造成"的"泛滥的原因是译者按照英语的思路走,有一个of就一个"的"。举例如下,试比较例1与例2之间的区别(第一个译文为"例1")。

1. shall notify PARTY A immediately if it becomes aware of a fact or circumstance which constitutes a breach of Clauses 6.2 and 7.2.1, or has caused, or will or might cause, a Warranty to become untrue, inaccurate, incomplete or misleading at any time before Completion.

译1:如果其在交易完成前的任何时间知悉存在对第6.27.2.1款的违反或已经导致或将要或可能导致任何一项保证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令人误解的事项或情形,应立即就此通知甲方

译2:如果其在交易完成前的任何时间知悉存在违反第6.27.2.1款的事项或情形或知悉已经、将要或可能使任何保证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令人误解的事项或情形,应立即通知甲方

译3:如果在交易完成前知悉存在违反第6.2和7.2.1款的事项或情形,或知悉已经、将要或可能使任何保证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令人误解的事项或情形,应立即通知甲方。

2.

译1:每一方应按照所适用法律对其就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应当支付的税款负责。

译2:每一方应按照适用法律就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缴纳应付税款。

译3:各方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税款自理。

3. The invalidity, illegality or unenforceability of a provision of this Agreement does not affect or impair the continuation in force of the remainder of this Agreement.

译1:本协议任何条款无效、不合法或不可强制执行不应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继续有效。

译2:本协议任何条款无效、不合法或不可强制执行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继续有效。

译3:如果本协议任何条款无效、不合法或不可强制执行的,其他条款的效力不受影响。

4. a copy of each bank mandate of each Group Company and copies of statements of each bank account of each Group Company made up to a date not earlier than two Business Days before the Completion Date;

译1:集团内公司在各银行的取款印鉴书副本,以及截至成交日前两个营业日后某一日的各集团内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对账单副本;

译2:集团内公司在各银行的取款印鉴书副本,以及截至成交日前两个营业日某日的各集团内公司的各银行账户对账单副本;

译3:各集团内公司的银行印鉴卡副本,以及截至成交日前两个营业日起某日的账户对账单副本;

(注:not earlier than ** 是"不早于",即"自某日起"(包含本日)的意思。Not earlier than 1 January就是1月1日起,而例1中"**日后"就把本日排除了。)

5. Completion takes place at the offices of Buyer's Solicitors on the Completion Date.

成交于成交日在买方律师办公室实现。

成交于成交日在买方律师办公室实现。

(注: 绝对不是 只要法律文件,就要在动词前加一个"应"的。本例中加了应之后语气反而减弱了。汉语中"应/当如何如何"的结构在某些场合下并不像一些法律翻译或律师想得 那样可以起到加强语气,突出"义务"的作用。更学术的表达我暂时想不出来,母语是汉语的朋友反复读读上面的句子,用语感体会一下看看。)

第二类 被动无止境

" 在 汉语里,大量存在话题――说明句,而话题中有不少标识动作的受事。也就是说,如果语境或上下文你要求一个受事者在句中作为话题时,这个受事者就出现在举 手,而不一定用标识被动意义的"被"、"叫"、"让"。比如"任务完成了。""信写好了。"这些句子如果加上"被"字,反倒显得别扭,不能为说汉语的人接 受。(《实用现代汉语语法》,商务印书馆,2005,P753-754

6. all information which is used in or otherwise relates to [a Group Company's]the business, customers or financial or other affairs of a Group Company, including, without limitation, information relating to:

在某一集团内公司的业务、客户、财务或其他事务中被使用的或另外与之相关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用于集团内公司业务、客户、财务或其他事务的或与之相关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另: 前几天更看 到用"被"和滥用"的"的登峰造极之作,译文是这样的:"**可以用于被进行产品的分销。" 这是母语是汉语的人说的话吗?这是中国话吗?!"**可用于分销产品"如何?这可是出自"高级翻译"之手,或许是此人精力多放在翻译之外的事情上,分心导 致母语语感陡降之故。

第三类 字典式

很 多BBS上有"翻译版"(复旦BBS也有),很多朋友到翻译版上提问的方式是:"**怎么说",没有上下文,没有文字用途,好像只要查个字典就能完成翻 译。我把这种翻译称之为"字典式翻译"。这在法律翻译中似乎尤其常见,似乎只要看到一个单词,就去查个汉英字典,而后把查到的单词放到句子里,翻译就大功 告成了。至于译文是不是符合汉语表达,译员并不怎么关心,甚至还以"法律文本,有人看不懂是正常的"或者"法律文本要精确,只要意思'对',译文通顺不通 顺是次要的"只要为借口。我的看法是,法律文本可以因其涉及的专业内容、独特思维逻辑令人望而却步,但绝不可因文字不合语言习惯而给读者造成不必要的阅读 理解困难,直至令人难以理解甚至无法理解。

7. Subject to clause 13.2, neither party may, before or after Completion, make or send a public announcement, communication or circular concerning the transactions referred to in this Agreement unless it has first obtained the other party's written consent, which may not be unreasonably withheld or delayed.

受制于第13.2款,除非事先征得其他方书面同意(如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此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在成交之前或之后,公开发布或发出有关本协议中述及的各项交易的公告、通讯或通告。

在符合第13.2款约定的前提下,除非一方已事先征得其他方书面同意(其他方不得无理拒绝或延迟给予同意),该方不得在成交前或成交后,作出或发出与本协议提及的各项交易有关的公告、函电或通知。

8. "Relevant Claim" means a Warranty Claim, a Creditor Claim or a claim by the Buyer under the Tax Deed;

"相关索赔"指一项保证索赔、债权人索赔或买方依税务契据提起的索赔;

"相关索赔"指保证索赔、债权人索赔或买方依税务契据提起的索赔;

9. A reference in schedule 4 to "the Seller's knowledge", information or belief includes, without limitation, the knowledge, information and belief of each Group Company, its director and key management personnel and each director and key management personnel of the Seller, and is deemed to include the knowledge, information and belief which such persons have or would have if they had made all reasonable enquiries.

附件4所述"卖方所知"、所闻或所信包括但不限于各集团内公司、其董事和关键管理人员以及卖方各董事和关键管理人员的所知、所闻和所信,且应视为包括上述人在作所有合理查询后的所知、所闻和所信。

附件4所述"卖方所知"、所闻或所信包括但不限于各集团内公司、其董事和关键管理人员以及卖方各董事和关键管理人员的所知、所闻和所信,且应视为包括上述人在作所有合理查询后应有的所知、所闻和所信。

10(meeting) minutes

会议纪要

会议记录

("纪要"仅是记录要点而已)

11. The Company desires to purchase (i) ZZ's 20% equity interest in the KH CJV pursuant to the ZZ ETA, and (ii) BF's 35% equity interest in the KH CJV pursuant to the BF ETA, whereupon the Company will own 95% of the equity interests in the KH CJV.

公司希望(1)根据ZZ股权转让协议购买ZZ持有的20%KH合营公司注册资本,(2)根据BF股权转让协议购买BF持有的35%KH合营公司注册资本。在完成上述步骤后,公司将拥有KH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95%

公司希望(1)根据ZZ股权转让协议购买ZZ持有的KH合营公司注册资本(即KH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20%),(2)根据BF股权转让协议购买BF持有的KH合营公司注册资本(即KH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35%)。上述步骤完成后,公司将持有KH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95%

2/21/2008

工间休息

工间空余跟几位同行邮件群发讨论专业相关问题是很有意思的事情,也可以当作正经工作中的休息。今天讨论的是这样一句英译中:

Except as discussed below, our review to date of the documents and other information provided by ABC COMPANY has not disclosed any legal issues that we believe would materially and adversely affect the Transaction.

偶的版本:除如下内容之外,审阅ABC公司所供文件和其他资料至今,尚未发现我方认为将对交易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法律问题

某同行的版本:除以下所述之外,我所在对ABC公司至今为止已提供的文件和其他资料的审查过程中尚未发现我所认为会对交易造成实质不利影响的任何法律问题。

偶的版本出在前面,然后同行认为"太拘泥于英文的格式了,听起来不像是正儿八经的中文,中文里我们从来不会这样说的",随后给出了他的版本。我倒是觉得他的版本才是"拘泥于英文的格式"嘛。另外,我认为英语中的to date修饰的是Review,表示审查仅到目前位置,不涉及将来。审计报告中一般都要这样来一句,表示不对将来的事情负责(也没法对将来的事情负责),而同行的版本中"至今为止"是在修饰ABC公司提供文件的"提供",并不正确。我在处理过程中是对译文做了"译中编辑"的,比如省去"discussion"不译,因为"如下内容"足以指代清楚。

欢迎评论,欢迎给出您的版本。

2/15/2008

致《科技英语学习》编辑部的一封信

尊敬的编辑先生/女士: 您好!

我在阅读贵刊08年第1期的过程中发现几个问题,希望能与您交换意见和想法。

第47页《Salt的妙用》一文开头(全文第2点)便提到worth one's salt词组,表示"值得雇佣,称职"之意,并举例说明。然而在第48页该文文末(全文第9点)却再次重复介绍这个词组,甚至还用了"....'s"这般不规范的表达方法。该文的另一特点是没有自己的观点,大量的词组表达是摘抄字典,做编译而已。

类似的没有观点,仅做字典编译工作的文章在该期内不止一篇,诸如《英文"两面短语
"解析》、《鼠年话rat》都是。《鼠年话rat》更是罗列成语。

鄙人是第一次订阅贵刊,坦白说面对这样的文章是有些失望的。贵刊前半部分的外刊转载和编辑做得不错,但后半部分却质量明显下降。这种字典编译甚至罗列成语的文章未免有粗制滥造、凑文章充数之嫌,并且相当多的内容与"科技"无关。贵刊前半部分是科技英语的稿件,向读者传达最新的科技发展动态,介绍最新的科技英语用语,后半部分却类似中学生英语学习期刊(作者也的确是中学、师专教师),搭配怪异。

希望贵刊能够优化后半部分的稿件,提高质量,更契合刊物的主旨。本人是第一年订阅贵刊,不了解贵刊的既往定位,如意见有不当之处,还请包涵。

祝新年快乐,刊物进步!

读者
×××

《英汉法律翻译教程》笔记(七)

INSURANCE

1. JVC shall purchase appropriate comprehensive insurance to cover various kinds of risks as would be usual for a joint venture enterprise engaged in the same type of industry and in manufacturing products similar to the Products, including, without limitation, ...

(1) comprehensive insurance 综合保险;
(2) in the same type of industry 同行业的
(3) to cover various kinds of risks 包含各险种的
(4) 后两个红色部分参考译文是:……应购买同行业和生产与产品相类似的产品的合营企业通常购买的……

此处我有两点想法:其一,product作为高频出现的词语,在合同中大写的Product与小写product同时出现的几率颇高。英语中可以用大小写 区分,汉语中如果就用“产品”恐怕要造成误解。即便书面上可以用不同字体加以区分(对定义词语加粗加黑),但无论从校对修改合同的角度,还是从协商和谈判 的角度,这种技术手段还是不够的。我习惯对大写的定义过的术语加上“相关”二字,即把“Product”翻译成“相关产品”。

其二,我认为这两个红色部分是同一项条件的组成部分,而不是两项并列的条件(如译文所示)。因此,我对这段的处理是:
……应购买同行业生产与相关产品相类似的产品的合营企业通常购买的……

2. The types, value and duration of insurance shall be decided by the Board of Directors after discussion with the insurance companies and Party B.

参考译文:保险的险种、价值和期限由董事会与保险公司和乙方商讨后决定。

我非常赞同参考译文不将“Shall be decided”中的“shall”用“应”翻译出来的方法。参考译文
简洁有力,约定清晰,根本不需要亦步亦趋地跟着英语表达走。

3. The premises, plant, machinery and equipment, raw materials, components and the Products shall be insured by JVC for adequate replacement value against fire....

参考译文:合营公司应为场地、厂房、机器设备、原材料、部件和产品投保,一旦发生火灾……,保险获得的赔付应足以重置该等财产。

(1) 这个结构尚不够简洁,不妨调整为:合营公司应就火灾……,为……投保。
(2) 参考译文对划线部分作了意译处理,并且没有拘泥于原文形式,“赔付”是“增词”,“保险获得的”是“增加的结构”。两次“增补”(amplification)把这个短短的结构承载的含义一下子表达清楚了。

4. Insurance shall, to the extent it is available on premiums and terms comparable to those abroad and as required by applicable Chinese law, be obtained in China.

参考译文:如果中国具备与国外保险费和条款相类似的保险,且中国适用法律要求进行保险。

我认为“中国具备**保险”不通顺。原句的含义是“可以在中国市场上购买到**保险”。另外,“与国外保险费和条款相类似的保险”也不通顺。原句的意思是 指国外有一种保险,国内也有,两者在保险费率和条款方面类似。再者,个人在“与……相类似”和“与……类似”两个结构之间,一般喜好后者,原因无它——可 以省一个字。据此,并在对其他细节也作调整之后,我把这句改译作:“如果可以在中国市场上购买费率和条款与国外市场类似的险种”

后半句“法律要求进行保险”也是我不喜欢的风格,因为这类“进行+动词”结构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可以避免的,此处的“进行”毫无实质含义,是浪费。口语中也许多用,但要落实在书面,我偏好更为紧凑的表达方式。据此,我把这半句改译为:“且中国适用法律要求投保”。

于是,这整句译文就变成:
如果可以在中国市场上购买费率和条款与国外市场类似的险种,且中国适用法律要求投保,则可以在中国投保。

5. maintain full and adequate insurance
maintain: 保有
full and adequate:全面和充分的

6. The Company shall maintain product liability insurance, ..., in order to protect the Company, its employees, ..., from claims.

参考译文:公司应保有……保险,以保护公司、其雇员……不会成为索赔对象。(P129)

首先,教材有错,P129的参考译文是“保护”,而P126的分析则为“保”,显然或者 是错的。其次,to protect ... from claims的翻译有误。是不是会成为索赔对象并不取决于公司是否购买相关保险,就我理解而言,有针对索赔遭受的损失按保险条款理赔的保险业务,而没有把 “遭索赔”本身视为“出险”进而予以理赔的保险业务的(有么?请专业人士斧正。)其他方是不是要对保险人索赔根本不是保险合同双方可以控制的情况啊。我的 理解,公司购买并保有保险是为了在其(及相关方)遭索赔并受损失后,能够通过保险公司的赔付款来补偿索赔所致损失,达到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目的。因此,我把 最后的结构修改成:以保护公司、其雇员……不因索赔而受损失。

讨教业内人士后有新知:

“有可能在产品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情况下,产品发生事故导致顾客损失,顾客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而不是生产厂家理赔。所以‘公司、其雇员……就不会成为索赔对象’。
顾客还是会去找厂家,但从法律角度来说索赔的对象可能已经变成保险公司了

“咬文嚼字地说,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无法约定第三方的具体行为,但是从法律意义上讲,‘不成为索赔对象’应有具体意义,就是‘不作为受理赔偿一方’,以此免去相关众多义务及代价。很多核实的工作,理赔款的发放,杂七杂八的工作都被转移了。”

如此看来,参考译文不是“错误”而是含义少了一项,加上我的内容才圆满,即:不成为索赔对象或不因索赔而遭损失。

7. Employer's Liability Policy with Party B being named as a co-insured [•] in conformity with local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accepted practice in the PRC.

参考译文:雇主责任险,乙方列为共同被保险人,此保险应符合中国地方法律法规和普遍接受的惯例。

我的版本:
雇主责任险,应根据中国地方法律法规和普遍接受的惯例将乙方列为共同被保险人。

两者的差异在于,法律法规和惯例是针对
乙方被列为共同被保险人的保 险本身,还是针对“乙方应被列为共同被保险人”这项要求,即in conformity with词组的修饰对象是名词policy还是分词短语"Party B being named as a co-insured"。没有上下文,无从揣摩更具体的含义。我也不清楚是不是有“必须将某一方列为共同被保险人”的强制性(或惯例)要求。另外,我也不 清楚“就近原则”在这里是不是适用。

8. Any other insurance policy or policies against such other insurable risks as shall be normal and customary in the PRC for operations similar to that of Party A, in each case with Party B named in the policy or a certificate of insurance as loss payee, additional insured, or in such manner as Party B's insurance company and Party A's insurance company may agree.

参考译文:为与甲方经营活动相似的、在中国属于正常或惯例的针对其他可以保险的风险的任何其他保险,……

感觉比较拗口,修正如下:
在中国通常购买或按惯例购买的针对其他可投保风险的任何其他保险;或者
在中国通常投保或按惯例投保的针对其他可投保风险的任何其他险种。

9. 几个名词术语
  • Property Damage Policy, covering..:保险范围是……;
  • electrical damage:电气损害(注意:不是“电器”,“电器”是“用电的器具”,“电气”则是“与电或用电有关的”的意思,“电器损害”是“电气损害”的一种);
  • terrorism: 恐怖主义行动。教材给出的是“恐怖行动”,工作中常见“恐怖主义”,个人认为两者皆有不妥。前者只是讲“(令人感到)恐怖的行动”,范围太广,而后者是谈 抽象的主义,一种思潮,其始终存在,但存在恐怖主义却不是一项不可抗力事件。合同中不可抗力事件所说的“terrorism”的真正含义是持恐怖主义理念 的人实施的行动,取“恐怖主义行动”更为贴切;
  • loss payee:赔偿受偿人。根据具体上下文把“赔偿”补出来,而把“loss”的“损失”省去;
  • additional insured:附加被保险人。additional在这里作“附加”解,不可一概处理成“额外的”,“额外的”在不少情况下有歧义;
  • certificates of insurance evidencing coverage provided by the insurer:承保范围。coverage根据对象不同可以具体处理成“承保范围”,相对“保险范围”更细致;
  • evidence of self-insurance:自保证明(不是很理解,请求专业人士不吝解惑)
  • general public liability insurance:一般公众责任险;
  • commercial general liability insurance:一般商业责任险;
  • employer's liability insurance:雇主责任险;
  • property damage insurance:财产损害险;
  • professional liability insurance:职业责任险;
  • motor vehicle liability insurance:机动车责任险
10. 勘误:教材P136汉语译文第一行,“政府任何新的法律”中“政府”后漏了“颁布”二字。

保险是本人颇为陌生的行业,和其他章节以我为主,教材做参考不同,本章内容基本是跟着教材学习,同时结合自己的思路。如有错谬之处,还请专业人士指点!谢谢!

aLL aBout aRT

今天(2008年1月24日)东方早报有题为《10位市民出行成本调查"公交优先"卡在哪》的新闻一则,其中一段摘录如下:

委员对公交优先、降低出行成本也有自己的意见和建议。早报记者注意到,在今年政协委员已经提交的提案中,关于市民出行、公共交通设置的提案占了很大的比例。市民如何出行,很多委员都在热切关注。

调查1 10位市民出行成本调查
徐先生家住浦东金桥,工作单位浦西曹家渡,每天早上在金桥路花45分钟坐783路,到东方医院转935路,再花一个半小时到曹家渡。晚上,935路没了,步行3000米到曹杨路坐4号线,到世纪大道换乘783回家,来回公交都有优惠换乘,总共花费6元。

miumiu家住浦东大华锦绣华城,工作单位在浦西人民广场,每天早上南浦大桥坐715路45分钟到老西门转18路,虽然有优惠换乘,来回6元,但715路公交车的"少、挤、堵"和18路从淮海路西藏路到来福士的一路拥堵,让她单程花1个半小时左右。

也许不少读者会觉得这位"徐先生 "真的好辛苦哦。每天下班要步行3000米才能乘到4号线到世纪大道站换公交车回家。我肯定不是这些读者中的一员。从曹家渡去地铁站的方案我还是知道的。 根据原稿可知,徐先生晚上需要于曹杨路站乘四号线前往浦东方向。四号线曹杨路站前往浦东方向的末班车发车时间是21:22分(通过地铁服务热线 6437000查得,数据至2008年1月24日仍有效)。从曹家渡步行到曹杨路车站少说30分钟需要的吧,也就是说徐先生最晚下班的时间是晚上9点之 前。晚上9点之前,据我所知,即便935末班车已经收车,在曹家渡能够到地铁车站的公交车还是有很多的,比如136(到金沙江路站,也有四号线),比如最 方便的838(到曹杨路站),需要步行三公里吗?另外,换一个方向的838乘两站就到静安寺可以乘地铁二号线。45路的终点站就在曹家渡,到静安寺和 838一样,也就只有两站,需要步行三公里吗?

当然,考虑到出行成本,"徐先生"可能不舍得多乘一次公交车。那也很可以理解,上海出行成本的确太高。可就算如此,从曹家渡走到静安寺也远比走到曹杨路站 近得多得多(路上还有plmm看),静安寺直接乘二号线直接到世纪大道站(和四号线同站)也好过选择四号线。更何况二号线的车次密度和行车速度都远在四号 线之上。

如果"徐先生"是第一天上班,对周围交通情况了解不多,以致于走了弯路,我还能理解。从稿子来看,"徐先生"不是第一天上班,更是"老公交"了。居住在浦东的人都能想到从曹家渡步行到曹杨路,可见对周边交通很熟悉啊!

如果"徐先生"能够看到这篇稿子,希望他今后能直接去静安寺乘车,可以少辛苦一点,家里老婆/小情人/CCTV/SMG/A4U/AVN(取适用者)都还等着呢。

如果这位记者朋友能够看到这篇稿子,希望今后"艺术加工"的时候稍微克制一下。吹牛我可以理解,不要吹破,否则就是侮辱大家智商,就不厚道了嘛!

当然,比这位记者更牛X的是我们的地铁公司,他们说:
地铁情侣拥吻视频曝光系辞职员工手机偷拍。第一,辞职员工,第二手机偷拍。性质和严重程度相比现职员工用监控录像视频导出并流出就一下子就减轻一大半啊。

地铁公司语录回放:
吹牛是一项艺术,对公众吹牛是勇气。周老虎、上海地铁公司、某些记者……我有幸生在一个艺术的时代,一个艺术家辈出的伟大时代。

2/04/2008

《英汉法律翻译教程》笔记(六)

Governing Law and Dispute Resolution

本章内容几乎是合同中的"格式条款",一般都在主合同的后半部分。"套路的感觉"很强烈,一般不会遇到什么翻译上的难题,惟手熟耳。

第107页例3末尾有两个短句,平时倒是很少遇到,可以一记。

... no presumption of validity shall attach...
... such award shall be vacated...

参考译文分别是:
……不得推定有效……
……该等裁决应予以撤消……

这句的前半句:any award providing a remedy beyond those permitted under this Agreement shall not be confirmed.

参考译文是:超出本协议允许范围规定的救济不予确认。
这里,没有按照字字对应去翻award,把这部分处理成"规定本协议允许范围规定的救济的裁决"这样冗长的结构,而是取其实质,在汉语表达中略去了"裁决",而是突出了"救济"。很赞同如此处理。

第114页参考译文的第三段
"但是,若该等规则与本条前款规定相抵触,包括与关于委派仲裁员的规定相抵触,则以本条规定为准。"

其原文是:However, if such rules are in conflict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e previous paragraph of this Article, including the provisions for appointing arbitrators, the provisions of this Article shall prevail.

我觉得译文还可更精炼,即
"但是,若该等规则与本条前款(包括与关于委派仲裁员的规定)相抵触,则以本条规定为准。"

另外,我个人通常会在翻译中区分"规定"和"约定",认为前者体现是权力机关的"要求",后者则表达平等主体之间的"合意"。因此,我会避免用"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而用"根据本合同中的'约定'" 。

从英语原文的角度,provision与stipluation也是有区分的。在法律英语中,provision表达的是"规定", stipulation表达的正是"约定"。我认为此处的英语原文也有不妥之处――尽管似乎平时工作中经常看到律师、其他翻译对两者不作区分的实例。当 然,这项要求对于一般新闻写作而言并非要紧因素。

存疑:arise out of 与arise from有什么区别?
一般合同中往往是arising out of, out of, or in connection with一道出现的,有时候还会上resulting from。那么arise out of, arise from, resulting from之间区别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