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5/2008

《英汉法律翻译教程》笔记(七)

INSURANCE

1. JVC shall purchase appropriate comprehensive insurance to cover various kinds of risks as would be usual for a joint venture enterprise engaged in the same type of industry and in manufacturing products similar to the Products, including, without limitation, ...

(1) comprehensive insurance 综合保险;
(2) in the same type of industry 同行业的
(3) to cover various kinds of risks 包含各险种的
(4) 后两个红色部分参考译文是:……应购买同行业和生产与产品相类似的产品的合营企业通常购买的……

此处我有两点想法:其一,product作为高频出现的词语,在合同中大写的Product与小写product同时出现的几率颇高。英语中可以用大小写 区分,汉语中如果就用“产品”恐怕要造成误解。即便书面上可以用不同字体加以区分(对定义词语加粗加黑),但无论从校对修改合同的角度,还是从协商和谈判 的角度,这种技术手段还是不够的。我习惯对大写的定义过的术语加上“相关”二字,即把“Product”翻译成“相关产品”。

其二,我认为这两个红色部分是同一项条件的组成部分,而不是两项并列的条件(如译文所示)。因此,我对这段的处理是:
……应购买同行业生产与相关产品相类似的产品的合营企业通常购买的……

2. The types, value and duration of insurance shall be decided by the Board of Directors after discussion with the insurance companies and Party B.

参考译文:保险的险种、价值和期限由董事会与保险公司和乙方商讨后决定。

我非常赞同参考译文不将“Shall be decided”中的“shall”用“应”翻译出来的方法。参考译文
简洁有力,约定清晰,根本不需要亦步亦趋地跟着英语表达走。

3. The premises, plant, machinery and equipment, raw materials, components and the Products shall be insured by JVC for adequate replacement value against fire....

参考译文:合营公司应为场地、厂房、机器设备、原材料、部件和产品投保,一旦发生火灾……,保险获得的赔付应足以重置该等财产。

(1) 这个结构尚不够简洁,不妨调整为:合营公司应就火灾……,为……投保。
(2) 参考译文对划线部分作了意译处理,并且没有拘泥于原文形式,“赔付”是“增词”,“保险获得的”是“增加的结构”。两次“增补”(amplification)把这个短短的结构承载的含义一下子表达清楚了。

4. Insurance shall, to the extent it is available on premiums and terms comparable to those abroad and as required by applicable Chinese law, be obtained in China.

参考译文:如果中国具备与国外保险费和条款相类似的保险,且中国适用法律要求进行保险。

我认为“中国具备**保险”不通顺。原句的含义是“可以在中国市场上购买到**保险”。另外,“与国外保险费和条款相类似的保险”也不通顺。原句的意思是 指国外有一种保险,国内也有,两者在保险费率和条款方面类似。再者,个人在“与……相类似”和“与……类似”两个结构之间,一般喜好后者,原因无它——可 以省一个字。据此,并在对其他细节也作调整之后,我把这句改译作:“如果可以在中国市场上购买费率和条款与国外市场类似的险种”

后半句“法律要求进行保险”也是我不喜欢的风格,因为这类“进行+动词”结构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可以避免的,此处的“进行”毫无实质含义,是浪费。口语中也许多用,但要落实在书面,我偏好更为紧凑的表达方式。据此,我把这半句改译为:“且中国适用法律要求投保”。

于是,这整句译文就变成:
如果可以在中国市场上购买费率和条款与国外市场类似的险种,且中国适用法律要求投保,则可以在中国投保。

5. maintain full and adequate insurance
maintain: 保有
full and adequate:全面和充分的

6. The Company shall maintain product liability insurance, ..., in order to protect the Company, its employees, ..., from claims.

参考译文:公司应保有……保险,以保护公司、其雇员……不会成为索赔对象。(P129)

首先,教材有错,P129的参考译文是“保护”,而P126的分析则为“保”,显然或者 是错的。其次,to protect ... from claims的翻译有误。是不是会成为索赔对象并不取决于公司是否购买相关保险,就我理解而言,有针对索赔遭受的损失按保险条款理赔的保险业务,而没有把 “遭索赔”本身视为“出险”进而予以理赔的保险业务的(有么?请专业人士斧正。)其他方是不是要对保险人索赔根本不是保险合同双方可以控制的情况啊。我的 理解,公司购买并保有保险是为了在其(及相关方)遭索赔并受损失后,能够通过保险公司的赔付款来补偿索赔所致损失,达到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目的。因此,我把 最后的结构修改成:以保护公司、其雇员……不因索赔而受损失。

讨教业内人士后有新知:

“有可能在产品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情况下,产品发生事故导致顾客损失,顾客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而不是生产厂家理赔。所以‘公司、其雇员……就不会成为索赔对象’。
顾客还是会去找厂家,但从法律角度来说索赔的对象可能已经变成保险公司了

“咬文嚼字地说,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无法约定第三方的具体行为,但是从法律意义上讲,‘不成为索赔对象’应有具体意义,就是‘不作为受理赔偿一方’,以此免去相关众多义务及代价。很多核实的工作,理赔款的发放,杂七杂八的工作都被转移了。”

如此看来,参考译文不是“错误”而是含义少了一项,加上我的内容才圆满,即:不成为索赔对象或不因索赔而遭损失。

7. Employer's Liability Policy with Party B being named as a co-insured [•] in conformity with local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accepted practice in the PRC.

参考译文:雇主责任险,乙方列为共同被保险人,此保险应符合中国地方法律法规和普遍接受的惯例。

我的版本:
雇主责任险,应根据中国地方法律法规和普遍接受的惯例将乙方列为共同被保险人。

两者的差异在于,法律法规和惯例是针对
乙方被列为共同被保险人的保 险本身,还是针对“乙方应被列为共同被保险人”这项要求,即in conformity with词组的修饰对象是名词policy还是分词短语"Party B being named as a co-insured"。没有上下文,无从揣摩更具体的含义。我也不清楚是不是有“必须将某一方列为共同被保险人”的强制性(或惯例)要求。另外,我也不 清楚“就近原则”在这里是不是适用。

8. Any other insurance policy or policies against such other insurable risks as shall be normal and customary in the PRC for operations similar to that of Party A, in each case with Party B named in the policy or a certificate of insurance as loss payee, additional insured, or in such manner as Party B's insurance company and Party A's insurance company may agree.

参考译文:为与甲方经营活动相似的、在中国属于正常或惯例的针对其他可以保险的风险的任何其他保险,……

感觉比较拗口,修正如下:
在中国通常购买或按惯例购买的针对其他可投保风险的任何其他保险;或者
在中国通常投保或按惯例投保的针对其他可投保风险的任何其他险种。

9. 几个名词术语
  • Property Damage Policy, covering..:保险范围是……;
  • electrical damage:电气损害(注意:不是“电器”,“电器”是“用电的器具”,“电气”则是“与电或用电有关的”的意思,“电器损害”是“电气损害”的一种);
  • terrorism: 恐怖主义行动。教材给出的是“恐怖行动”,工作中常见“恐怖主义”,个人认为两者皆有不妥。前者只是讲“(令人感到)恐怖的行动”,范围太广,而后者是谈 抽象的主义,一种思潮,其始终存在,但存在恐怖主义却不是一项不可抗力事件。合同中不可抗力事件所说的“terrorism”的真正含义是持恐怖主义理念 的人实施的行动,取“恐怖主义行动”更为贴切;
  • loss payee:赔偿受偿人。根据具体上下文把“赔偿”补出来,而把“loss”的“损失”省去;
  • additional insured:附加被保险人。additional在这里作“附加”解,不可一概处理成“额外的”,“额外的”在不少情况下有歧义;
  • certificates of insurance evidencing coverage provided by the insurer:承保范围。coverage根据对象不同可以具体处理成“承保范围”,相对“保险范围”更细致;
  • evidence of self-insurance:自保证明(不是很理解,请求专业人士不吝解惑)
  • general public liability insurance:一般公众责任险;
  • commercial general liability insurance:一般商业责任险;
  • employer's liability insurance:雇主责任险;
  • property damage insurance:财产损害险;
  • professional liability insurance:职业责任险;
  • motor vehicle liability insurance:机动车责任险
10. 勘误:教材P136汉语译文第一行,“政府任何新的法律”中“政府”后漏了“颁布”二字。

保险是本人颇为陌生的行业,和其他章节以我为主,教材做参考不同,本章内容基本是跟着教材学习,同时结合自己的思路。如有错谬之处,还请专业人士指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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