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9/2010

纠结一下下单复数

曾经在这篇文章的评论回复里提到过合同中常见的“单复数含义一样”的翻译,最近又有新想法,赶紧补充过来,一如既往地求批判。

英文原句:Defined terms include the plural as well as singular and vice versa.

我当时提出的处理方法是:本协议中文翻译本术语无(性)数之分。

最近看到类似句子,又多思考了一下,感觉这个办法还不够给力,因为尽管避免了“本协议术语单数包括复数,反之亦然”这样中文中莫名其妙的句子,但似乎也没有照顾好原文,如果中文读者再去查阅英文本呢?如果这位老兄看不懂英文合同里的这句句子,却还晓得单复数,对此提出疑问呢?当然啦,这样的情况纯属YY,实际很少见,但为了周全计,我还是试图要给一个更周到的译文。于是就有了下面这个版本:

英文本中单数词包括复数含义,反之亦然,而中文译本名词则无单复数之分。

类似地还有一句句子,我也做了相应处理。

英文原句:Defined terms in this Agreement, which may be identified by the capitalisation of the first letter of each principal word thereof, have the meanings assigned to them in Exhibit 1. 

当初译本:本协议汉语翻译本中黑体术语含义……

今日修订本:本协议术语在英文本中均以首字母大写的形式表示,鉴于中英文本文字表达差异,在中文译文本中则以黑体加粗字体表示。

这种翻译其实是增加了读者说明,呈现完整图景——英文中词形和含义的关系,中文译本中两者不具备这种关系,以及基于这种关系缺失而产生的译文。

10/15/2010

这个shall的用法是错的

《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有译文: Parties to a civil activity shall have equal status.

我的观点与陈忠诚先生一样,这里的shall属滥用。

这是昨天路透汤姆逊组织的法律翻译研讨会上的例句。我当时认为这款规定只是在陈述(实际上是规定)一种状态,一个事实,而不是给当事人施加义务,因而不需要用shall,把shall去掉就行。

有律师朋友意见相左,认为shall还是要,因为这是一条重要的原则,如果违反这条原则会有一系列后果(可变更可撤销等等),因而shall表示双方有此义务,必须要。

我认为这说法不对,由这个说法推理导出的"shall应当保留"的结论也不对。

首 先,"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不是当事人义务,而是现代社会法律规定的一种情形,说明你我他不论出身不论种族都是平等的。这种平等经由法律原则规 定,便不由人力改变。换句话说,除非修法恢复奴隶制、封建制之类人身不平等的制度,否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的地位就是平等的。至于具体合同某一条款是否体现 了"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则由具体法律调整。

其次,have equal status是无法成为parties的义务的,因为是否have equal status是一种实然状态,要么(法律规定)是,要么(法律规定)不是。假设某个社会的法律规定了奴隶制,那么在这个社会里的all men shall have equal status(或曰all men shall be equal)无疑是号召社会变革的号角。当然,这里的shall便不是表示"义务"的用法,而是类似"thou shall die"中的shall,表达强烈的语气、命令、感慨等等。

再次,如果要强调彼此应当"平等相待",倒是可以用shall treat each other equally。但请注意,此处的"平等"与"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的"平等"含义并不相同,前者取决于具体当事方的作为或不作为,后者则视乎具体社会的法律制度。

最后,从反面论证。"人人生而平等"这句话如何翻译成英语?All men are born equal. 是不是要把are改成Shall be? 答案一目了然。

感谢Brian Liang同学对本文的贡献~

without prejudice

昨天做了一个文件,涉及到without prejudice,我不愿意用笼统的“无损害(模式)”来处理——老实说,如果没有看见过英文原文without prejudice,能明白“无损害(模式)”是什么意思吗?

实例如下:

Without prejudice

Dear Sirs

As you aware, our respective clients have previously been engaged in correspondence and discussions with a view to resolving the issues surrounding the Transaction without the involvement of the courts.  AA has now formally withdrawn (in an open letter) the without prejudice offer made in September 2009 and has sent to BB a Letter before Action.

第一个用在正式函件的头部,第二个则用作offer的修饰。

经过一番研究得知,这两个都是英美法概念。前者是证据法上的概念,指的是当事人与律师之间的沟通内容不得用作法庭证据(注1、2)。后者则是指为了达成协议,一方可能会在要约里调整本方立场,包括让步,但如果对方仍然不能接受或者启动诉讼程序,那么要约的内容便就此失效,要约方就系争事宜的立场回复到要约之前,即“A party making a “without prejudice” offer does so in the sense that they reserve the right to assert their original position in the dispute if the offer is rejected and the litigation proceeds. ”(注3)


注1:http://www.sginsight.com/xjp/index.php?id=1991
注2:http://www.yadian.cc/paper/16894/

注3:http://www.landers.com.au/index.php?action=help&helpcatID=38&helpID=1061&pageID=386&sectionID=366

因为两者都是英美法概念,中国法里没有完全一样的制度,更没有可以直接利用的术语,我认为在翻译的时候还是要做一些处理,而不是直接用“无损害”这样似是而非的笼统说法(双方都理解并且一直习惯沿用的另说)。个人处理如下:
不作法庭证据
敬启者:

AA业已(通过公开信)正式撤销了2009年9月所作要约(根据该要约性质,若要约遭拒,AA得保持要约前主张不变)。
标题需要简练,直接点出without prejudice的性质即可,内容部分稍微麻烦些,因为也处理成定语的话一定太长,索性放到括号里说明,表示这是一种特殊性质的要约。

谈到without prejudice一 定会想到without prejudice to。Without prejudice to通常用在句首或者句末,不少人也会翻译成“在不损害……的前提下”,我认为也有不妥,在协议已有约定的情况下,在宾语是“权利”的时候,“无损××权 利”尚且过得去,一旦宾语是“义务”或者是具体条款,“无损××义务”或“无损第×条”就显得有些语焉不详,甚至不伦不类。

without prejudice to强调的不是to的宾语不受“损害”而是“没有变化”、“不受影响”,类似“但书”或者转折。译文处理可以灵活一些,或放在句首或放在句末,放在句首时,这个短语接近notstanding the foregoing,比如:without prejudice to Sections 3, the Buyer may....,译作“虽有第3条之约定,买方认可……”。而放在句末时,则类似subject to表示除外规定时的用法,比如:without prejudice to the rights of the Sellers hereunder, the Sellers may...,译成“卖方有权/可以……,但其根据本协议享有的(各项)权利不受影响”,至于前一句例句也可以取:买方[此处往往是条件]可以……,但第三条约定不变/不受影响”

总之,without prejudice在法律英语中常见的就至少有三个用法,处理方式多种多样,而现在常见的一概处理成“无损”的译文恐怕大有不妥,理应当结合具体上下文给针对性的、说明问题的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