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有译文: Parties to a civil activity shall have equal status.
我的观点与陈忠诚先生一样,这里的shall属滥用。
这是昨天路透汤姆逊组织的法律翻译研讨会上的例句。我当时认为这款规定只是在陈述(实际上是规定)一种状态,一个事实,而不是给当事人施加义务,因而不需要用shall,把shall去掉就行。
有律师朋友意见相左,认为shall还是要,因为这是一条重要的原则,如果违反这条原则会有一系列后果(可变更可撤销等等),因而shall表示双方有此义务,必须要。
我认为这说法不对,由这个说法推理导出的"shall应当保留"的结论也不对。
首 先,"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不是当事人义务,而是现代社会法律规定的一种情形,说明你我他不论出身不论种族都是平等的。这种平等经由法律原则规 定,便不由人力改变。换句话说,除非修法恢复奴隶制、封建制之类人身不平等的制度,否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的地位就是平等的。至于具体合同某一条款是否体现 了"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则由具体法律调整。
其次,have equal status是无法成为parties的义务的,因为是否have equal status是一种实然状态,要么(法律规定)是,要么(法律规定)不是。假设某个社会的法律规定了奴隶制,那么在这个社会里的all men shall have equal status(或曰all men shall be equal)无疑是号召社会变革的号角。当然,这里的shall便不是表示"义务"的用法,而是类似"thou shall die"中的shall,表达强烈的语气、命令、感慨等等。
再次,如果要强调彼此应当"平等相待",倒是可以用shall treat each other equally。但请注意,此处的"平等"与"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的"平等"含义并不相同,前者取决于具体当事方的作为或不作为,后者则视乎具体社会的法律制度。
最后,从反面论证。"人人生而平等"这句话如何翻译成英语?All men are born equal. 是不是要把are改成Shall be? 答案一目了然。
感谢Brian Liang同学对本文的贡献~
10/15/2010
这个shall的用法是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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