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TT is currently owned 90% by AAA, a Dutch private equity investor which in 2003 acquired from *** and 10% by Target management.
译文1
目前,TTT的 90%的所有权由AAA(一家荷兰私募股权投资商)持有,AAA于 2003年从*** 购得TTT的 90%的所有权,10%由目标公司管理层持有。
译文2
目前,TTT的 90%的所有权由AAA持有,10%由目标公司管理层持有。 AAA是一家荷兰私募股权投资商,于2003 年从***购得 TTT的90%的所有权。
看法:
我还是喜欢第二个。理由是第二个把关于荷兰公司的同位语放到第二句里面去,起到一个补充说明的作用,同时保持了第一句的连贯性。这里的同位语起的作用也就 是补充说明的作用嘛。译文2的句子结构比较紧凑一些。第一句就说明目前的持股情况,第二句补充说明AAA的情况。逻辑相比译文1更直白、清楚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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