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CPA是the US Foreign Corrupt Practic Act的简写,那么它的中文译名是什么?
有人翻译成美国《 外国腐败行为法》,这是一种一字一字对应的译法,是否合理?分两步看,首先看google上的检索量,总共700多条检索结果(其中还包括了"反外国腐败行为法"的数量)。就本人个人经验来说,google上检索常用专业术语的检得词条数量在三位数的根本可以忽略不计。仅就这一点而言,作为译者就必须考虑自己即将使用的术语译名的合理性,并作进一步求证和检索。其次根据个人积累,这个法的名称应该是"反海外腐败法"或"海外反腐败法",是有关美国政府追究美国个人组织在美国境外的腐败行为(包括向外国政府行贿等等)。Google检索验证," 海外反腐败法 "检得数量为4930条," 反海外腐败法"则为10500条。尽管使用前者的网站不发新华社等大网站,后者不仅包含人民日报、新浪财经等同样大网站,还包括了一些专业网站(如lawlib)。因此,从检得数量和出处而言,我选择" 反海外腐败法"。
换一个角度,从词汇意义上看 "外国腐败行为法"的不合理。美国政府如何去直接找外国(政府、组织或个人的)腐败行为?逻辑不通。(关于外国法规名称翻译中的特殊地方,稍后叙述)
总之,"外国腐败行为法" 是一个类似金山词霸、金山快译式的译法。直接用这样一个明显不合理的术语说明这样几点(占其一或几点):一是对相关知识缺乏了解。二是少一个在翻译中对专业术语进行检索验证的习惯(个人认为可以上升到" 职业道德"的高度)。退一步讲,即便用也要在括号里面加上英语原文,以免歧义。三是最糟糕的,就是习惯于金山快译式的字字对应的翻译方法,甚至奉为圭臬。
再聊几句关于外国法规名称翻译的相关话题。还是用FCPA为例,按照字面一一对应地理解,理解为"专门倡导外国腐 败行为的法律"。这成了笑话。英语法律法规翻译成中文的时候必须考虑法规的大致内容,而后取其义,不能简单地望文生义。比方说"Porn Law",这是什么法?"(提倡/管理)色情(的)法"?错,这是"扫黄法"。类似地再有"Fire facilities"是干吗用的?"放/引火设施",显然不对,是"消防设施"。因此,即便采用"海外腐败行为法"的用词,起码也要加上一个"反"字,方解其中味。
这是讲英译汉,再发散开去,法规汉译英的时候如何处理?"扫黄法"是不是要翻译成"Anti-porn Law"?"消防设施"是不是一概处理成 "Fire prevention facilities"就万事大吉了?未必!不是么?要模仿老外既有说法,大可省去ANTI,省去prevention。当然,搞定之后仍然不要忘记,用google查平行文本加以验证!
(注:所有检索数据均截至2007年9月19日)[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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