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7/2007

《英汉法律翻译教程》笔记(五)

第六章 Force Majeure and Notice

这也是合同中的常规条款,总体花样不多,细节上可能有点小变化。有一个特点是各家对于涉及到的各项具体的不可抗力事件的译名都有各自版本,并无定法,只是在宏观上有大致的趋同而已。

先列一下教程中的译名
public agency 公共机关
riot 动乱
hostility 敌对行动
public disturbance 民众骚乱
work stoppages 停工
proper authorities 有关当局
storm 风暴

我对"民众骚乱"的译名总感觉不是特别舒服,似乎可以去掉"民众"二字,与"民众"相对的是政府、军队,发生"骚乱"就是"(军事)政变"了嘛,此处"民众"是否多余?

另外,从"不可抗力"的角度,storm译名应更详细,因为storm其实还包括暴风雨、暴风雪,都是实实在在的
" 三无" 事件。我在实践中一概处理成" 暴风雨(雪)"

这个章节没什么难的,教程中有些部分翻得有些罗嗦。第99页第三段中几个精简如下:
(1)"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的履行时间"――>"该等受影响义务的履行时间";
(2)
"应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事件的影响"――>" ……减少或消除影响";
(3)
" ……恢复履行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义务" ――>"恢复履行受影响义务"
――以上三个都是明确在谈"不可抗力事件",不必反复重复。
(4)"且该等未履行或延迟履行不应被视为对本协议的违约"
这句实在糟糕,我最不喜欢的"不应被视为"、"对××的违约"集中出现,让我读来似如鲠在喉。另外delayed performance译作
" 迟延履行"好过"延迟履行",前者是名词词组或者为动词词组,根据上下文,当取名词词组。修改成:"且该等未履行或迟延履行不视为违反本协议"。

"不应被视为"这个短语着实不符合现代汉语表达。现代汉语表达被动含义有很多方法,不是一概要像英语那样用固定语法结构(即be done)表达的,因此翻译的时候不要看到be done就用"被"。这里的"视为"就足以表达原文的被动含义。我们很少说"被视为"吧!另外,这里也无需用"应",只是一个陈述而已,不涉及具体义务,不必见"shall"即"应"。

"对××的违约"的问题是动词名词化的问题。

"对××+的+动词"是一种动词名词化结构。在法律英语中,这是一种受批评的"流行"。一句句子中大量用名词,似乎可以体现行文客观,但同时却让句子死气沉沉。无论英语中潮流如何,我认为在汉语中还是该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用动词,用动宾结构,让句子含义一目了然,让句子更简洁!"对××+的+动词"结构完全可以调整为"动词+××(宾语)"。比如"对××的调查"不如用"调查××"简洁明了,比如"对××的研究"不如"研究××"言简意赅。至于动词名词化的"更高境界"便是"对××+进行+动词",比如"对××进行调查"、"对××进行研究"。这里的"进行"并无具体含义,似乎退化成了一个仅仅用作参与完成搭配的虚词。我的原则是能避免就避免。

"违约"就是"违反××协议/合同/合约"的意思,"违约"是"违反××协议/合同/合约"的简略,"违约"不是一个动词,后面不能跟宾语,"对××的违约"根本不通。

(5)"不应受此影响"
如前文所述,不比看见"shall"就是"应"。"受此影响"也简略。调整为"不受影响"不是很清楚么!

此外,本章中涉及的claiming, asserting之类我的看法是用"主张"替代教程用的"声称"。[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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