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2/2007

原文的奴仆

某超市的租赁合同一直很多。在历史上,他们找人翻译好了英语模版。每当中文合同有更改的时候,就根据中文合同来修改英语翻译。现在的中译英就是我在原来的英语模板上修改。

这个英语模板堪称"忠实于原文"的典范,原译者恨不能让英语的结构完全跟着中文原文来,似乎只有如此才能体现法律翻译对准确性的"最高要求"。于是,诸如此类的处理比比皆是:

汉语原文:"本条的规定不适用"
英语翻译:the stipulations of this Article shall not be appl
icable.

汉语原文本不够简练,用"本条规定不适用"即可,当然"本条不(予)适用"则更好。我一直认为,在很多情况下,合同中的"某条的规定"就用"某条"就好了。"根据某条的规定"和"根据某条"毫无差别。当然,在某些语境下,为了行文(纯粹为了行文的考量),加上"的规定"也可能是必要的。

英语翻译显然是对汉语原文"死忠"。the stipulations of this Article大可简为this Article。

至于"不适用",此处的"shall not be applicable"光追求了形式上的"对等",却忘记了惯用法的"正确"。第一,这个shall就有"滥用"之嫌,句子主语是物,此处也不表示义务,何苦用shall?其次,shall表将来的用法也不恰当,法律文本和新闻本的一个共通点便是:现在时态"为王",这倒是体现客观、公平(公正)与强调"适时"的特点。第二,即便要用shall,事实上很多律师和翻译也是在法律文件中一shall到底的死忠派,用
shall not apply足矣,费什么劳什子的be applicable.

我的版本:This Article does not apply.
妥协版本:This Article shall not apply.

无论何种领域的翻译活动,对原文应当忠实从来不是争议话题,只是毕竟是两种语言(否则也不需要翻译了),从风格到形式都有可能诸多不同,完全依照原文的形式(甚至具体到语序、词序)处理,而忽略(有时是无视)译入语读者(其实是真正的客户)的理解和需要,实在是"愚忠",而绝不是对原文的真正忠实――原作者要传达的意思要么被你扭曲了,要么被你处理得让读者难以理解了,这不是原文目标背道而驰么?

陆老文章中提到《中国翻译》(其实《上海翻译》也是)等期刊极其偏重理论,言必及尤金、奈达,却少关注"实战"。凡是这些纯理论文章,我基本都是一目十行掠过的,实在看不懂,也兴趣了了。就我实战经验和个性来谈,不能做原文的奴仆,无论以何种名义。[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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