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Seller or the Property Developer has not omitted to disclose to the Buyer any information relating to the Property which, if disclosed, may affect the Buyer's decision as to whether to assume any obligations under this Agreement or the extent of such obligations.
原译:卖方或不动产开发商未忽略向买方披露与不动产有关的任何信息,且如果披露,可能影响买方作出关于是否承担本协议项下任何义务或该等义务范围的决定。
改译:卖方或不动产开发商未疏于向买方披露与不动产有关的,一旦披露便可能影响买方是否承担本协议项下任何义务的决定或该等义务范围的任何信息。
1. omit
(1)含义上,不是“忽略”,而是“疏忽”;“懈怠”。按照《元照英美法词典》对omission的解释,是“忽视或未为一定行为,尤指未为法律、职责或特定环境要求从事的行为,一定条件下行为人须对此承担刑事责任。
(2)可读性的角度,“未忽略向××披露××”也好,“未忽略做××”也好,都不是汉语的习惯表达方式。
2. which, if disclosed, may affect 是修饰前文any information的定语从句,是对any information属性的进一步描述和“限制”。除非是汉语结构无能为力的情况,把定语放在被修饰成份之前,可以让行文更紧凑,让逻辑更清晰。原译的 处理方式是凭空造出了汉语中没有的“悬垂结构”,从形式上与原文对应了,但无论从含义、从行文严密性,还是从可读性的角度看,原译都不好。
3. affect的宾语由两个可选部分组成,其中之一是Buyer's decision as to whether to assume any obligations under this Agreement,其二是the extent of such obligations,这样的理解是符合逻辑的,因为信息是否披露对买方是否决定承担义务有影响,也可以对具体的义务范围有影响,而根据原译理解,两个 可选部分不是affect的宾语,而是买方决定的内容。无论从英语原文的结构分析,还是从上下文具体含义分析,或者就但从原译译文本身去理解,原译都是错 误的,当然更不消说原译的可读性了。
综上,遂有改译译文。
6/08/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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