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翻译红色部分:
Save as disclosed in this Agreement, no Group Company is...
(1) a member of...
(2) a party to...
既有版本是:“任何集团内公司并不是:”
也许是我的判断力出了问题,但是我真的认为,只要有中学的语文能力,都会觉得这译文很不舒服。改成“无任何集团内公司为:”或者“任何集团内公司均不是:”是不是好很多?
就是这样的译文在所谓“模板”里屡见不鲜,有些是先人留下的“遗 产”,有些则是“正在发生的故事”。越来越觉得,在律所做法律翻译对语言能力的要求并不高,甚至对语言的悟性都没有多大要求(用于竞标的所谓BD材料也被 翻译得半通不通的情况绝不罕见),关键问题是要会钻制度的空子——这个说法不好,应该说是“会适应制度”(这叫“euphemism”)。只要客户不投 诉,律师没意见,翻译质量就是合格的,剩下来的就是有技巧地计时间(所谓billable hours)了。
谁能够用最一般的质量(这也是“euphemism”),计最多的时间,也没有客户投诉或者律师意见,谁的“业绩”就可能最好。这其中有没有道德风险,甚至隐含着对整个律所全职法律翻译职位的风险呢?我不想给答案。
6/08/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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