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8/2008

一句长句

(Corrections appended)

某老兄从模板里找到长句一句,“觉得这句话的中文译文结构有些问题”,于是拿来供大家探讨。

英语原文:
The Sellers shall not, and shall procure the Company and the respective shareholders, officers, directors, employees and Affiliates of the Sellers and the Company not to, offer, pay, promise to pay, or authorise the payment of, any money including kick-backs, or offer, give, promise to give, or authorise the giving of, anything of value, to any Person, while knowing that all or a portion of such money or thing of value will be offered, given, or promised, directly or indirectly, to any Governmental Official, for the purpose of (i) influencing any act or decision of such Government Official in favour of the Sellers, the Company, any of their respective Affiliates, or (ii) inducing such Government Official to do or omit to do any act, in violation of his, her or its lawful duty, or (iii) securing any improper advantage, or (iv) inducing such Government Official to use his, her or its influence with a government or instrumentality thereof to affect or influence any act or decision of such government or instrumentality, in order to obtain or retain business for the Sellers, the Company and/or any of their respective Affiliates, or direct business to any Person.

汉语原译:

卖方不得,且应确保公司以及卖方和公司各自的股东、高级职员、董事、员工和关联人士不得向任何人士提供、支付、许诺支付或授权支付任何金钱(包括回扣), 或提供、给予、许诺给予或授权给予任何有价物,同时明知该等金钱或有价物的全部或部份将会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予或许诺给予给任何政府官员,以达到以下目 的(i)对该等政府官员的任何行为或决定施加影响,使其有利于卖方、公司、任何其各自的关联人士(ii)诱使该等政府官员违反其法定职责,采取或疏于采取 任何行动,(iii)获取任何不正当的优势,或(iv)诱使该等政府官员运用其对某政府或政府机构的影响力,左右或影响该政府或政府机构的任何行为或决 定,从而为卖方、公司及/或任何其各自的关联人士获取或保持业务,或将业务引导给任何人士。

我的改译(一稿)

卖方不得在明知任何政府官员会直接或间接地获得或被许以金钱或有价物的情况下,向任何人士提供、给予、许诺任何金钱(包括回扣)或有价物,亦不得授权给予 其任何金钱(包括回扣)或有价物,旨在(i)影响政府官员,使其行为或决策对卖方、公司及各自关联方有利;(ii)诱使政府官员违反其法定职责,为或疏于 为任何行为;(iii)确保任何不正当优势;(iv)诱使政府官员运用其影响力,左右或影响政府或政府机构的行为或决策,从而实现卖方、公司及/或任何其 各自关联方获取或保持业务,或将业务分配给任何人士的目的。并且,卖方应确保公司以及卖方和公司各自股东、高级职员、董事、员工和关联人士亦不如此行为。

另一老兄对我改译的意见是:“结构仍不是太明朗,如不看英文,光看中文译文仍会感到吃力。”稍后,他应邀给出了他的版本,如下:

卖方不得(且应确保公司以及卖方和公司各自的股东、高级职员、董事、员工和关联人士不得)出于为卖方、公司及/或任何其各自的关联人士获取或保持业务或将 业务引导给任何人士之目的,在明知向任何政府官员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予或许诺给予全部或部份金钱或有价物是为了(i)对该等政府官员的任何行为或决定施 加影响,使其有利于卖方、公司、任何其各自的关联人士(ii)诱使该等政府官员违反其法定职责,采取或疏于采取任何行动,(iii)获取任何不正当的优 势,或(iv)诱使该等政府官员运用其对某政府或政府机构的影响力,左右或影响该政府或政府机构的任何行为或决定的情况下,向任何人士提供、支付、许诺支 付或授权支付任何金钱(包括回扣),或提供、给予、许诺给予或授权给予任何有价物。

我的看法
写得仓促,言语逻辑定有不周之处,请见谅并不吝指正):

1.(且应确保公司以及卖方和公司各自的股东、高级职员、董事、员工和关联人士不得)
这个是法律翻译“模板”中常见的,但其实是别扭的。中文里并没有“××不得(且确保××不得)为某事”的叙事结构。英语中可以用类似提取公因式的方法合并同类项,中文中也有,但“适用范围”小多了,这个结构就是不适合的。

2. direct to 用“引导”?其实是政府机构滥用公权力,把原本不属于其的项目交给他的意思。

3. “在明知…是为了…的情况下”那么长一个结构,读起来半条命没有了。我的看法是句子可以长(我是指一个句号之内,不是指没有任何标点符号的那种),也可以 逻辑上要转弯,进而因为逻辑复杂使句子理解难度增加,但不能仅仅因为长度而使阅读/理解有困难。这个结构是嵌套了,因为(i)(ii)(iii)(iv) 里面还有句子,句子套句子,这倒的确是没有英语原文会看起来很累的情形了。

4. 我不仅调整了结构,其实还调整了里面好多细节。

(1)对该等政府官员的任何行为或决定施加影响,使其有利于……。
这里的“其”指代不明确,是官员,还是官员的行为或决定(我认为“决策”更好)?含义上该是后者。整个说法也完全可以调整为“对人施加影响,使人的行为和决策对××有利”,这与英语原文不配,但是不是更符合中文习惯?

(2)获取任何不正当的优势
原文是secure,“获取”没有我后来改的“确保”贴,意下如何?

(3)诱使该等政府官员运用其对某政府或政府机构的影响力,左右或影响该政府或政府机构的任何行为或决定

这话完全按照英语原文结构乃至语序来的,实质是“某人利用其影响,左右政府机构的决策”,至于“对××的影响力”中“对××的”这个定语完全可以不译。在 我看来甚至可以省略成“……运用××影响力,左右或影响政府或政府机构”后面的“任何行为和决定”都可以不要,因为左右和影响的不是“行为和决定”还能是 什么呢?

5. ,向任何人士提供、支付、许诺支付或授权支付任何金钱(包括回扣),或提供、给予、许诺给予或授权给予任何有价物。

这里为什么要分开呢?因为英语原文是分开的,英语原文为什么要分开?因为与money和anything of value搭配的动词不完全一样,没办法“提取因式,合并同类项”,然而中文中完全可以合在一起说。

6. “出于卖方、公司及/或任何其各自的关联人士获取或保持业务将业务引导给任何人士之目的

由于“出于为……目的”和“出于……目的”在汉语中都可以用,而“为”也有两个解释,这样就引发了歧义。“为”的两个解释是for the benefits of (help)和for purpose of,如此,此结构相应有两种理解,即:

(A) “出于为了(帮助)××获取或保持业务或出于将业务××之目的”;以及
(B) “出于为(1)××获取或保持业务或(2)将业务××之目的”

根据英语原文,“或”在语意上连接的两个并列部分是"to obtain or retain business for the Sellers..."和"direct business to any Person." ,其中for the Sellers的for是明白无误的(A)的意思,如果要取“为”在(B)中的解释,那么原句汉语就要写成“出于为(表目的)为(表“帮助”的含义)…… 或将业务……”,过于罗嗦,因此用(A)句的理解是正确的,为了避免歧义,在一定用老兄结构的情况下,就得把这句翻译改成出于卖方、公司及/或任何其各自的关联人士获取或保持业务之目的, 或出于将业务引导给任何人士之目的

那位老兄请教了所里的某位香港资深翻译,港译如下:

卖方不得(且应确保公司以及卖方和公司各自的股东、高级职员、董事、员工和关联人士不得)为了令卖方、公司及/或其各自关联人士中的任何一个获取或留住业 务或为了令业务交给任何人士而在对后述(i)至(iv)中的任何一项知情的情形下,将任何金钱(包括回扣)或任何有价物提供予、给予或承诺会给予任何人 士:(i)该等金钱(包括回扣)或有价物的全部或部分将直接或间接地提供予、给予或承诺会给予任何政府官员以便对该等政府官员的任何行为或决定施加影响, 使其有利于卖方、公司、任何其各自的关联人士,(ii)该等金钱(包括回扣)或有价物的全部或部分将直接或间接地提供予、给予或承诺会给予任何政府官员以 便诱使该等政府官员违反其法定职责,采取或疏于采取任何行动,(iii)该等金钱(包括回扣)或有价物的全部或部分将直接或间接地提供予、给予或承诺会给 予任何政府官员以便获取任何不正当的优势,或(iv)该等金钱(包括回扣)或有价物的全部或部分将直接或间接地提供予、给予或承诺会给予任何政府官员以便 诱使该等政府官员运用其对某政府或政府机构的影响力,左右或影响该政府或政府机构的任何行为或决定。

港译和我的版本在结构上有细微不同:

我的:
不得|在明知金钱会流向××的情况下,仍为OO之目的,向××提供金钱,旨在使××1234。

港译的:
不得|为OO之目的,而在明知金钱会流向××以便1234的情形下,向××提供金钱。

差别在于明知的内容不同,我的版本是只要晓得钱是去政府部门的,就不能干。香港老兄的版本是要明知钱是去政府部门并且1234的,才不能干。

我的版本对卖方限制更严格。

从原文来看,for purpose of倒底是直接跟while knowing这个悬垂连,成为悬垂的一部分,还是独立于悬垂,是句子主干的一部分?我认为是前者,即
红色部分是分词作状语,逻辑主语显然还是The Seller,在这里是插在中间,句子的主干是The Seller shall not do.... for the purpose of....。因此,是卖方不得为××(目的)而为某事。

有一位朋友的“师妹”提供了她的版本:

卖方不得(并应确保公司以及卖方和公司各自的股东、高级职员、董事、员工和关联方不得)在明知任何政府官员会直接或间接获得或被许以任何金钱或有价物的情况下,为实现卖方、公司及/或其各自关联方获取或保持业务或将业务交予任何人士之目的,向 任何人士提供、支付、许诺支付或授权支付该等金钱(包括回扣),或提供、给予、许诺给予或授权给予该等有价物,旨在(i)影响上述政府官员,使其行为或决 策对卖方、公司及各其自关联方有利;(ii)诱使上述政府官员作为或不作为,违反其法定职责;(iii)确保任何不正当优势;(iv)诱使上述政府官员运 用其影响力,左右或影响政府或政府机构的行为或决策。

结构用的还是我的结构,但是吧“为实现……”提到了前面,更清楚了。我完全同意这个改动。但是仍觉得金钱和等价物可以合起来处理,但合起来之后是“支付金钱和等价物”,“支付等价物”这个搭配有问题,如果要用“支付”到话,可以把动词改成“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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