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文合同里基本都有definition这部分,也有叫definition and interpertation,我经常看到的处理是这样的:如果只是definition,就用“解释”,如果是definition and intepretation,就是“定义与释义”。其实内容一样的,为什么要有这种区分呢?根据我对这类人的了解,他们追求与英文形式上的“密切贴合”,英文有两个单词,中文也就要两个单词——只要她/他找得出来。这实在很呆。
我平时都是一概处理成“定义”,不管英文是哪个,因为本来就是在明确相关术语的含义,给词语下定义么!
刚才有个电视片涉及某法规,片子给了法规文本2秒钟镜头,我正好瞥到。“名词解释”几个字让我茅塞顿开——“名词解释”,这个多好!以后就用它了!让汉语跟着英文亦步亦趋的死译见鬼去吧。
1/14/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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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条评论:
“只要她/他找得出来”——从这里就能看出来这“亦步亦趋的死译”流毒还不是一星半点儿。问题是,为啥轮到英文要“不折腾”的时候,被折腾的还是广大中文翻译人口?
哈哈,老兄有所不知,这个“她/他”显然是“其中有深意,欲辩却无言”哪!唉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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