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9/2010

Work Summary

最近非常忙,但一定要写,时间一长,哪怕不忘记,恐怕也没了记录的冲动。

1. supervise/supervision
除了“监督”之外,根据上下文可取“管理”之意。

2. on reasonable notice
“经合理通知”是常见说法,但意思不明确,什么叫“合理通知”?我认为应当结合具体上下文把意思说明白,比如:
  • 以合理的形式,通知某方;或者
  • 通知某方(须有合理提前量)
3. be update to date / updated
“处于更新/更新后状态”显然词不达意,至少不符合表达习惯。“符合现状”就很好。

4. xx shall submit valid invoices to the Purchaser for the Fees in arrears on a Quarterly basis.. The Purchaser shall pay to xx all amounts within 45 days from the date of invoice.
律师修改稿:……应按季度就累计拖欠的……

显然,in arrears翻译成了
“拖欠的”。这不对。

服务费有两种付法,一种是“先付费,后服务”,另一种是“先服务,后付费”,无论哪种情况,都有付费周期。这句约定的付费周期就是一个季度,在“先付费,后服务”的情况下,付的是下一个季度的费用,在“先服务,后付费”的情景下,付的则是上一个季度已经完成的服务的费用。

in arrears在这里表达的就是“先服务,后付费”,付费一定是发生在服务之后的,这能称为“拖欠”吗?
《现代汉语词典》(商务92年版)第1172页:
拖欠:久欠不还。
显然,只要在约定时间内支付之前的服务费,就谈不上“拖欠”。涉及“拖欠”恐怕就要根据合同违约条款来处理了。这个词组实际是指“欠付(的)”。因此,原句翻译可以是:
xx应按季度就累计欠付的费用向买方出具发票……
意思对了,但还可以进一步修改,把“欠付”的意思在上下文里清楚表达出来就好,而不必拘泥于一定要出现这个词,比如:
xx应按季度向买方出具上季度费用(的)发票……
说明一点,这里的“上季度”和“上一季度”意思一样,不像“上级法院”和“上一级法院”那样有所不同,因而“上一季度”里的“一”可以省掉。能省则省是我的原则。

4. the Purchaser shall deliver to XX the original or a certified copy of a receipt issued by the Taxing Authority, to which the withheld payments have been made, evidencing such payment.

律师修改1:买方应向XX交付向其缴纳代扣代缴款项的税务机关出具的收据的原件或经核证的副本,证明相应款项业已支付。

律师修改2:买方应向XX交付税务机关(向其缴纳预提款项)出具的收据的原件或经核证的副本,证明相应款项业已支付。

这句子难就难在which引导的定语从句。第一稿修改里的“其”指谁?根据意思看,是收税的部门,即后文的“税务机关”。“税务机关”还在后头,“其”从天而降,着实令人摸不着头脑。指代不清啊。再者,把“税务机关”代入,短语就成了“向税务机关缴纳代扣代缴税项的税务机关”,谁纳税?这句短语简化下是“向A纳税的B”,纳税人是B,二A和B都是税务机关,因此短语实质表达的是“税务机关纳税”。这是什么逻辑?

第二稿修改里想到用括号是个进步,很长的说明性文字往括号里放能够起到梳理句子整体结构,使表意更清晰的作用。问题是,这括号里说得对吗?“向其 纳税”中“其”的指代没问题,问题是动作主语是什么?括号外头是税务机关,那么主语仍旧是“税务机关”,括号部分说的还是“税务机关向税务机关纳税”。那 么,如果把实际意义上的主语(买方)补出来呢?

“买方应向XX交付税务机关(买方向其缴纳预提款项)出具的收据的原件或经核证的副本,证明相应款项业已支付。”
至少括号里最后还得加一个“的”,意思才完整,但即便如此,句子还是不通顺。在坚持总体结构不动的情况下,我提个修改方案:
买方应向XX交付税务机关(即:买方缴纳预提款项的那个税务机关)出具的收据的原件或经核证的副本,证明相应款项业已支付。
“那个”固然使句子显得口语 化,但是却省不得,否则就成了“买方纳税的税务机关”,这是废话,因为税总是向税务机关交。为文体庄重计,怎么办?其实英文虽然写得很罗嗦,但理解起来并 不困难,从句说的无非是:你向哪个税务机关缴税,就要提供哪个税务机关提供的完税(收款)凭证——这,不是明摆着的常识么?难道向徐汇税务局纳税,徐汇税 务局还能给黄浦的凭证?可见,这从句压根不需要翻!

顺便再强调一遍,文章中多余的助词“的”要去掉,不妨大声朗读“
出具的收据原件或经核证副本”。感觉如何?是不是像幼儿园小朋友学说话?后两个“的”都该去掉。下面这个版本的意思就清楚了,不知诸位意见怎样
买方应向XX交付税务机关开具的代扣代缴款收款证明原件或经核证副本,证明相应款项业已支付。
5. The...JVC shall expire on the date falling 40 years from the Effective Date.
原译:……JVC在生效日后的第四十年届满。

the date fallinng 40 years from the Effective Date是指生效日四十周年周年日。“第四十年”呢?三十九周年周年日一过,就进入了“第四十年”。以2010年1月1日为例,从当天起满两个月是从 2010年3月1日之后,从当天起第2个月则是2010年2月1日之后。这两种说法可以整整相差一个周期!
必须得改:
……JVC自生效日起满四十年届满;或者
……JVC自生效日起生效,满四十周年届满
看似“忠实原文的”可以是
……JVC自生效日起满四十年之日届满
最直白的是:
……JVC有效期为生效日起四十年。
6. ... shall give at least 12 months' prior written notice to the other Party prior to the expiry of the Termination Date.

原译:
……在终止日前12个月内书面通知……
应该是
在终止日前至少提前12个月书面通知
换句话说,这是要求最晚通知的时候距终止日也得有一年之遥,更早通知则不论。而“终止日前12个月内”呢?终止日前一天都在范围之内!两者含义相去十万八千里!

7. The restrictions contained in this Clause are fair and reasonable, but if any such restriction shall be found to be unenforceable but would be valid if any part of it were deleted or the period or area of application reduced, such restriction shall apply with such modification as may be necessary to make it valid and effective.

模板内原译:
本条所包含的各项限制是公平且合理的。如果任何该等限制被认定为不可强制执行,但在删除其任何部分、或缩短其适用期限或缩小其适用范围后其可以有效,则该等限制应在经过为使其有效而必要的修改后予以适用

啥也不说了,直接改:
本条所述各项限制公平、合理。如果其中任何一项被认定为不可强制执行,但在对其作必要处理(即删减、缩短适用期限或缩小适用范围)后便可使之有效的,则在作必要处理后再行适用
再进一步:
本条所述各项限制公平、合理,若其中任何一项被认定为不可强制执行,但经必要处理(即删减、缩短适用期限或缩小适用范围)后仍可有效的,则作必要处理后再行适用
8. 疑问
arising out of、resulting from有何异同?

看到过有人把“arising out of, relating to or resulting from”翻译成“所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或由其导致的”。“所引起的”和“尤其导致”的是同义反复,如果英文原文两者没区别,翻译时候取其一就好,类似null and void,直接翻“无效”就成,不必为每一个词组找一个看似对应实则徒劳的译文。

[2010年2月10日有修改、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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