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9/2006

equitable ownership

复旦bbs的法律学术版上在讨论equitable ownership的翻译方法。显然,这是法律翻译中的一个典型性老问题――用习惯于大陆法语汇表达的中文去体现英美法上的传统概念。看了一下,主要的意见是采取直译,即"衡平法(下的)所有权"。这个说法也得到了字典(《英汉法律用语大辞典》("用语辞典"),宋雷,2005年1月版,第352页)的支持。

该字典的将equitable ownership置于equitable owner之下。对于后者的解释是:"衡平法上的所有人(或业主)(其虽对财产不拥有法定所有权,但由于对财产所有人拥有权利或债权,通过执行合同,其可成为衡平法上的所有人,且有权起诉以保护其财产。"

BBS ID为danielgubi的朋友提出:"直译是可以的,而且是通常的译法。信托关系中,受益人(beneficiary)享有的就是衡平法所有权,受益人在衡平法上被认为是真正的 所有人([equitable] owner)法定所有权(legal ownership)属于受托人(trustee, as legal owner),受托人是实际控制、使用、管理、经营财产的人。衡平所有权和法定所有权的区分是英美法所有权理论的一个突出的特征。这在大陆法没有相对应的概念,因而也不能用大陆法的所有权概念去理解信托关系中,产生了 双重所有权,名花有二主,而大陆法讲的是一物一权原则,名花只能有一主。事实上,所有权(ownership)这个概念在英美法上几乎找不着,英美法的土地权利理论是从占有(seisin)而来,源自封建土地关系,信托也是从土地上来的。"(emphasis added)

用语辞典(第650页)关于legal owner/ownership的解释也提供了进一步的佐证:legal owner普通法上的所有权人(这种所有权可能只是一种留置权,其与普通法上的所有权人相对,其不是"合法所有人", cf trustee)/legal ownership 普通法上的所有权。另外,根据trustee条目中的提示,在beneficiary条目下见到两者的粗略比较,即 "两者均与信托有关,在信托中,trustee属普通法上的财产所有人,而beneficiary则被视为获得信托真正好处的衡平法上的所有人。"

至此,关于equitable owner的翻译问题可以画上一个分号。不过,我还有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便是"lievery of seisin"的译法。手头现有的资料是这样说的:Land...was ...transferred by a ceremony called "lievery of seisin." 显然,这个词说的是某种仪式。具体说法呢?总不能说"土地交割大典"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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