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语在句子中的位置很重要,逗号的位置同样如此。法律文件中经常有列举式的约定,举出很多同类例子,各项之间用逗号分割,最后一项与倒数第二项之间用 and连接。比如,"甲方、乙方和丙方"就是"Party A, Party B and Party C。"在这种情况下,还不至于令句子产生含义。然而,一旦同样配上修饰成分,如果对逗号位置处理不慎重,那么同样也可能写出模棱两可的句子来。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中文原文"甲、乙和销售合同项下的丙",英语如何翻译?通常会见到以下几种情形:
1. A, B and C under the Sales Contract;
2. A, B, and C under the Sales Contract;
3. A, B and C, under the Sales Contract;
4. A, B, and C, under the Sales Contract;
一般而言,"A, B and C "和"A, B, and C"的含义一致,后者是较为传统的风格,很明确地说明是列举的项数是三项,即(1) A; (2)B; 3(C) ,因为严格地追究,前者还可以表达列举的项数是两项,即(1)A和 (2)B和C。因此,一般而言,例 1和例2含义一致,例 3和例4含义一致。
然而,短语under the Sales Contract之前的逗号取舍在这里意义重大。如果没有逗号,Under the Sales Contract 到底是修饰A/B/C三项,还是仅仅是 C?如果修饰的是A/B/C三项,相应的中文含义是"销售合同项下的甲乙丙";如果修饰的仅仅是 C,相应的中文含义便是中文原文。歧义就产生了。如果加上逗号,就可以把under the Contract的修饰对象彻底厘清,即修饰的是逗号之前的所有项目,表达"销售合同项下的甲乙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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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 and under...,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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