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8/2008

×× shall not be a citizen of Germany

招呼打在前面,此文讨论的不是会引起重大歧义的大问题,略有吹毛求疵之嫌,吃饱饭的可以继续看,否则敬请跳过~

这是合同中仲裁条款或者董事会人员任命相关条款中常见的句型。常见的译文是“××不得为德国国籍”或“××不得为德国公民”。

“德国国籍”或“德国公民”在这里没啥区别,不予纠缠。我觉得有问题的是“××不得为……”的结构。

这里的××可以指担任
具体职位(董事、董事长、仲裁员或首席仲裁员等)的人,条款是通过限制国籍,限定候选人的选取范围。意思是很简单的,就是说法上可以有斟酌的地方。

以“××不得为德国国民”为例,此人是什么国家的公民是一定的,是一种客观状态,如何由合同方“约定”其“不是德国公民”?说白了,合同方可以签个合同约定某人是或者不是德国公民吗?看似可笑,但仔细咀嚼“××不得为德国国民”还真有这样的问题。

把句子修改成“××[职位]不得德国公民担任”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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