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协议中涉及一些我不熟悉的上市方面的内容,我在做的时候就有点头疼,所以,我一看到这样被小mm称之为“我已经很久没有碰到过这样大改的文件”的稿子时,就打算要拿来仔细研究研究,看看到底作了哪些修改,好用来学习改进。
刚才把我的版本、定稿版本和定稿英语版对了一下,发现我做的这部分里修改不多。说明我的风格还是得到认可的。其余部分有些改动也不是关键性改动,但我很讨厌的“**+的+动词”的结构都被修改成“动词+**”的结构了,这和我思路一样的,简洁明了多了。
这样跟律师的直接交流很好,不仅可以了解各个律师的风格,更重要的是可以直接获得反馈,有利进步。
下面就是对这些修改的小结:
修改主要分成这样几种情况:
- 打字错误:这种很少,说明做完稿子最后还要专门看一遍看错别字,否则在校对内容的时候容易“无视”打字错误,大脑”线程“还不够,又或许是心理因素?请神经科、脑科或者心理专家来分析分析,看看为什么有些很明显的打字错误就是一下子看不出来?
- 漏译:有一处,一句长句里说着说着就把平行结构里面的一个词组漏了。尽管不致命,也属硬伤,是法律翻译大忌。
- 术语调整。
- 行文调整:这涉及每个人的语言习惯和语法知识。大部分修改都在这里。
一、 “被”的用法
the adoption by the Company of the Articles of Association;我的原译:公司章程通过。
律师修改:公司章程被通过。
我认为这个“被”字用得不恰当,修改后句子成了病句。
“‘被’字句主要用来表示一个受事者受到某种动作行为的影响而有所改变。其中最常见的是用于对受事者或者说话者来说是不愉快、受损害的或失去了什么的情况。”(商务印书馆《实用现代汉语语法》,2005:754)
“在汉语里,大量存在话题——说明句,而话题中有不少表示动作的受事。也就是说,如果语境或者上下文要求一个受事者在句中作为话题时,这个受事者就出现于句首,而不一定用表示被动意义的‘被’……。例如:(1)任务完成了;(2)粮食产量提高了一倍;(3)信写好了……这些句子如果加上‘被’字,反倒显得别扭,不能为说汉语的人接受”(同上,753)。
平时工作中,在法律文本里经常看到类似“条件被满足”、“如果未被甲方同意,本协议不得被修改”等等表达。这是病句(且不谈搭配上的问题),应该修改成“条件成就”、“如果未征得甲方同意,本协议不得修改(或者,不得修改本协议)”。
回到这句句子,“公司章程被通过”也是很别扭的。然而我的原译也不好,最后我认为该调整为“公司通过章程”。
二、 Shall的含义
我的原译:各集团内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关键技术员工签订聘用协议。先决条件如下:
2.1 ×××
2.2 the directors, senior management members or key technology employees of each of Group Companies shall execute an employment agreement...
2.3 ×××
律师修改:每一集团内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关键技术员工应签订聘用协议。
这里的“应”不能加,加了之后句子意思就错了。
原句是众多先决条件之一,只是在描述需要完成的事项,不是在直接规定相关人等的义务,因此不需要用“应”来强调。英语原文中也只要用平实的execute就可以了。“shall不只可以表示must和may的含义,还能表达will和is之意。”(Bryan A. Garnder, Legal Writing in Plain English中文版, 2008:142)。这里的shall execute就是表示“will”的意思。
仔细想想两者的差别。“如果他签署赠与合同,那么这汽车就是我们的了”,这表达得很清楚。“如果他应签署赠与合同,那么这汽车就是我们的了”是什么意思?言下之意是,只要他有了签署协议的义务(“应”可以表示义务),这汽车就是我们的了,至于到底签没签,已经不重要了。这句甚至可以理解成:只要他有了签署协议的可能性(“应(该)”还可以表示猜测,表示可能性,比如“他应该出席会议”),这汽车就是我们的了。这个“应”一加,非但没有起到强调的作用,反而在语气上大大减弱了。
可见,在英文里不是加了shall就表示义务,就一定能“增强语气、突出义务”。中文里也是一样,“应(该/当)”未必能起到作者期待的效果。“他应该出席会议”和“他出席会议”相比,到底哪个确定?“他应出席会议”和“他必须出席会议”哪个表述义务(约定)更清晰?
结论一:shall和应都不是万能药。当用则用,该舍则舍。
结论二:shall和“应”不是一一对应关系,原文是shall的,翻译不一定要加一个“应”,原文是“应”的,译文不一定非要加一个shall。
三、 “各”与“每一”与英语的名词复数和Each
还是上面这个例子,只是侧重点不同。
我的原译:各集团内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关键技术员工签订聘用协议。
律师修改:每一集团内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关键技术员应工应签订聘用协议.。
我发现针对所有英语名词复数,汉语都被调整成了“各”,而针对所有用each (of)的地方,都用了“每一”。
仔细想想这样的修改是对的。尽管两者在多数情况下用法和意义相同,在具体情况下还是有差别的。“每”指全体中的任何一个个体,强调共性。“各”强调不同点,侧重于逐指(商务印书馆《实用现代汉语语法》,2005:107)
尽管如此,我认为还是要看上下文。另外,有些时候不用“各”完全可以表达复数含义,因为汉语本来就没有“名词复数形式”这一说。比如,investors一定要译作“各投资者”,而不能用“投资者”吗?当然不是。
四、 “以及”和“及”
法律文件中经常用列表的方式列举众多小项,之前每一项都以逗号结尾,在倒数第二项不仅用逗号,还要加上“以及”,最后一项用句号结尾。这个用法和英语用之前都逗号,倒数第二项末用and,最后结尾用句号一样。我过去也有过把“以及”顺手改成“及”的做法,觉得可以少一个字。读到一篇短文之后,我知道我这个做法不符合语法。文章很短,我全文转载如下:
问:写作中经常会用到“以及”。请问“以及”的前面,可以加逗号吗?
答:“以及”的前面可以停顿,因而书面上可以加逗号。“以及”连接并列的词或词组,所连接的成分在意义上往往有主次之分,位于“以及”后面的往往是比较次要的。是否停顿,取决于语流的长短。在表述的时候,如果“以及”后面的词语比较长,就可以在“以及”的前面加逗号。比如“本中心经销轿车、卡车、大客车,以及各种汽车零配件”,又如“他们怎样筹集资金,怎样开展业务,以及后来怎样成为全国有名的企业,我都很了解”。如果“以及”后面连接的名词、动词、形容词或短语比较短,则“以及”前面不停顿。比如“盒子里有牙刷、牙膏、香皂以及梳子”。
值得注意的是,连词“及”的前面不能停顿,这是“以及”和“及”用法上的一个不同点。
(来源:《咬文嚼字》2008年9月刊,第12页)
五、 “任何”与anyThe Investors' rights shall not be affected by any notification or .... under this Clause 2.2.3.
我的原译:投资者的权利不因依第2.2.3款所作通知或……而受影响。
(注:因为or后面的成分很长,所以我用了“不因……而受影响”,否则我肯定会选择“不受……影响”的结构)
律师修改:各投资者的权利不应依第2.2.3款所作任何通知或……而受影响。
显然,这里的“任何”是来自any的。问题是有没有这个“任何”句子在语法上和意义上有不同吗?换言之,这个“任何”有什么作用吗?没有,“依**所作通知”就足以表达“根据**所作的一切通知”的含义了。这个“任何”和一定要把"any and all"翻译成“任何和所有”一样没有必要。
另外,这个“应”又是根据shall来的,大家可以多读几遍体会下,它是不是多余,而且削弱了语气。而且,就算要这个“应”,原来的“因”不能去掉,因为原文的意思说白了是“不能因为**受影响”,加上“应”也该是“不应因为……受影响”。“不应因为”是多么令人不爽的中文啊。
六、 “某日之前”与on or before
这看似是一个小问题,但是一个很有意思的问题,一个很关键的问题。Time is of essence. ——这是很多合同里没有直接写明,但却充分体现在对各个时间节点的详细约定上的。
原句是:If the conditions are not satisfied on or before [date] 2008, ....
我的原译:如果截至2008年[*],尚有任何先决条件仍未成就,……。
律师修改:如果截至2008年[*]当日或之前,尚有任何先决条件仍未成就,……。
这个修改是有问题的。原文的on or before连用是为了强调“有条件在某天之前或者直到当天还没有成就”的情况。“截至某日”,就是“某日或某日之前”的含义,包含了on or before的情况。这里的“某日”得是个“准日子”,是个“常量”,才能表意清楚。
但是,如果根据英语加上“或之前”,就不一样。比如“截至2008年9月21日之前”,“某日”就成了“2008年9月21日之前”,可以是9月20日,也可以是9月18日,或者是其他日子。“某日”成了滑溜溜的“变量”,“截至”也就“截”不住了。
综上,on or before 21 September 2008的翻译有下面两种路子可走:
1)截至2008年9月21日;
2)2008年9月21日(含)之前。
七、其他几个小问题
1. Party A may by notice in writing to the Company to do something。
常见译法1:甲方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为某事。
常见译法2:甲方可以通过/采用书面方式,向公司作出通知为某事。
常见译法2:甲方可以向公司作出书面通知为某事。
(注意:常见译法1中的“可”是“可以之略,“以”是介词。)
我的推荐:甲方可以书面通知公司为某事。
“口头通知某人”或“书面通知某人”是很紧凑很舒服的汉语表达。
2. calendar day
常见译法:日历日。
我的推荐:自然日。
“日历日”何其不上口!“自然日”与calendar day含义完全相同,没有不用的理由,另外一个可以考虑的次优选择是“公历日”。但是,calendar month得用“公历月”,不能用“自然月”,因为汉语中压根没这个说法,也不能用“月”,因为汉语中的“月”可以表示“农历月”,含义与“日历月”有差别。类似地,calendar year得用“公历年”,汉语中同样没有“日历年”的说法,而“农历年”可能比“公历年”多30天左右(因为可能有“闰月”的情况)。
“日历”(又称“阳历”)是“太阳历”的简称,原本是与“月亮历”相对的概念。随着公历(就是我们现在常用的历法)的普及,日历的含义有了扩展,现在已经不是“阳历”的特指,也包括了其他历法,比如在中国提到日历,就还包括了农历,日历表上兼有公历和农历不是一件令你意外的事情吧。可见,如果用“日历年/月/日”其实是个不确切的概念,到底是指日历表上的“公历”还是“农历”呢?在一日单位上,两者含义重合,没有歧义,仅涉及语言习惯表达的问题。但是,在月和年的概念上,两者就有差别,如果混淆,就有产生纠纷,甚至讼累的可能。
结论:calendar day/month/year分别译为自然日、公历月和公历年。不要用“日历年/月/日”这样的不确切也不合现代汉语表达方式的说法。
3. immediately available funds
immediately available的译法,我见过“立即可得的”和“即时可用”两种,还有其他吗?到底是啥意思?
八、另类错误两个
1. 误把contribution当作distribution,方向正好相反。
2. 打字错误,把public area误作pubic area。
对前一个,只有万分小心。对后一个,我在公司word的“自动更正”里增加了一项,只要输入pubic,系统就会把它自动改成public,因为我公司电脑上不大会有用pubic这个词的情况……
法律翻译要接触的面很广,各种领域都会碰到,如果不及时从反馈中吸取教训,问题会越积越多,一旦日后总爆发起来,后果一定很严重。当然,能够接触不同的领域,本身就是法律翻译的乐趣之一。
这样的修改和复查的过程让人精神气爽,彼此都是中国人,交流顺利,对于修改的部分,我自己分析,有道理的接受,修改错的我也留心,很好。如果这稿子让某些说不好中国话的外国人修改,就比较累,关键地方改不出,只能改一些莫名其妙的地方,比方说把“甲乙双方”改成“甲方和乙方”,把“双方间”改成“双方之间”,把initial agreement翻译成“初始协议”,认为这是地道中国话,而觉得“初步协议”是错的之类。尽管如此,任何事情还是要多从好的方面看,有一个反例特供机,好似一面镜子,时刻提醒我们不要犯这样那样的低级错误,也是一件难得的事情,不是么?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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