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2/2007

公务员效率体验全记录之二

刚才通过114到市局再内部转了一次,一个男的给我这样解释:国家税法(他指的是《营业税条例》)有明确规定的,就是"劳务发生地原则"(有关我涉及的问题),但是"劳务
发生地"是有两种理解的,一种是"提供劳务的个人所在地",另一种是"接受劳务的单位或个人所在地",我们是按照後一种操作的。

这话精妙哇。"明确规定"和"两种理解"之间能够划等号!

我问,关于市局这样的理解是否有具体文件做指导?

回答是:文件是没有的,我们就是这样操作的。你反正是解决问题,研究文件没有意思的。你把文字理解搞好了又怎么样呢?就算你打行政官司,我们也就是明确一下,就是执行
後一种方式而已。

牛B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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