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6/2009

If any & "as the case may be"

先各举一例

(1) LL shall not unreasonably withhold any required approvals for the transfer of those employees, if any.

(2) This power would be helpful to the extent that the foreign court judgment was capable of enforcement against those assets in England or Hong Kong as the case may be.

第一句的“常见”译法是:
LL不得不合理地拒绝给予为该等员工的转让的要求的各批准(若有)。
if any是起到“兜底”的作用,意思是需要批准的,则谈批准,不需要的,则不谈。这实质上不就是一个条件么?并且重点是满足这项条件的时候该如何操作。至于 没有满足这项条件的时候该如何操作,在本例里根本不用说明。既然是条件,就翻译成条件句,法律中的条件句最常见,典型句型便是“(如果)……的, (则)……”,我这样翻译:
转让员工需要批准的,LL不得无故不予批准。
我看到的第二句译文是:
这项权利将会是有帮助的,前提是外国法院判决能够针对英格兰或香港(视情况而定)的资产强制执行。
句子其他部分通顺与否暂且不论,as the case may be这里指的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具体情况在英格兰或香港之间做选择,谈英格兰的,那么就是英格兰,谈香港的,那么就是香港。

汉语表达里,“甲或乙”本身就是一项选择,“视具体情况而定”或“取适用者”是其中应有之义,不用劳什子用括号在后面加个尾巴,不伦不类。

其实,英语表达里,这个尾巴又何尝不是法律或者某些技术文本里特有的“累赘”呢?我的观点是根据具体场合,对as the case may be大可以采取“不译”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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