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开心的事情之一便是找到某个悬而未决的译法。前几天还在找lievery of seisin的说法,今天就在复旦BBS的法学版上得到了回复:
"占有让渡,是早期普通法上用以移转土地所有权的一种仪式,需要有见证人的见证,然后将土地上的树枝或土壤交付给受让人以表示交付占有。早期普通法要求土地转让具备公开性。"
通过Google搜索,没有发现任何既有词条,即便仅仅用"lievery of seisin"查询也是如此。想来,这个词的确非常偏。暂时取"占有让渡"作为一个过渡是不错的罢。
12/31/2006
12/29/2006
equitable ownership
复旦bbs的法律学术版上在讨论equitable ownership的翻译方法。显然,这是法律翻译中的一个典型性老问题――用习惯于大陆法语汇表达的中文去体现英美法上的传统概念。看了一下,主要的意见是采取直译,即"衡平法(下的)所有权"。这个说法也得到了字典(《英汉法律用语大辞典》("用语辞典"),宋雷,2005年1月版,第352页)的支持。
该字典的将equitable ownership置于equitable owner之下。对于后者的解释是:"衡平法上的所有人(或业主)(其虽对财产不拥有法定所有权,但由于对财产所有人拥有权利或债权,通过执行合同,其可成为衡平法上的所有人,且有权起诉以保护其财产。"
BBS ID为danielgubi的朋友提出:"直译是可以的,而且是通常的译法。信托关系中,受益人(beneficiary)享有的就是衡平法所有权,受益人在衡平法上被认为是真正的 所有人([equitable] owner),法定所有权(legal ownership)属于受托人(trustee, as legal owner),受托人是实际控制、使用、管理、经营财产的人。衡平所有权和法定所有权的区分是英美法所有权理论的一个突出的特征。这在大陆法没有相对应的概念,因而也不能用大陆法的所有权概念去理解信托关系中,产生了 双重所有权,名花有二主,而大陆法讲的是一物一权原则,名花只能有一主。事实上,所有权(ownership)这个概念在英美法上几乎找不着,英美法的土地权利理论是从占有(seisin)而来,源自封建土地关系,信托也是从土地上来的。"(emphasis added)
用语辞典(第650页)关于legal owner/ownership的解释也提供了进一步的佐证:legal owner普通法上的所有权人(这种所有权可能只是一种留置权,其与普通法上的所有权人相对,其不是"合法所有人", cf trustee)/legal ownership 普通法上的所有权。另外,根据trustee条目中的提示,在beneficiary条目下见到两者的粗略比较,即 "两者均与信托有关,在信托中,trustee属普通法上的财产所有人,而beneficiary则被视为获得信托真正好处的衡平法上的所有人。"
至此,关于equitable owner的翻译问题可以画上一个分号。不过,我还有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便是"lievery of seisin"的译法。手头现有的资料是这样说的:Land...was ...transferred by a ceremony called "lievery of seisin." 显然,这个词说的是某种仪式。具体说法呢?总不能说"土地交割大典"吧……
该字典的将equitable ownership置于equitable owner之下。对于后者的解释是:"衡平法上的所有人(或业主)(其虽对财产不拥有法定所有权,但由于对财产所有人拥有权利或债权,通过执行合同,其可成为衡平法上的所有人,且有权起诉以保护其财产。"
BBS ID为danielgubi的朋友提出:"直译是可以的,而且是通常的译法。信托关系中,受益人(beneficiary)享有的就是衡平法所有权,受益人在衡平法上被认为是真正的 所有人([equitable] owner),法定所有权(legal ownership)属于受托人(trustee, as legal owner),受托人是实际控制、使用、管理、经营财产的人。衡平所有权和法定所有权的区分是英美法所有权理论的一个突出的特征。这在大陆法没有相对应的概念,因而也不能用大陆法的所有权概念去理解信托关系中,产生了 双重所有权,名花有二主,而大陆法讲的是一物一权原则,名花只能有一主。事实上,所有权(ownership)这个概念在英美法上几乎找不着,英美法的土地权利理论是从占有(seisin)而来,源自封建土地关系,信托也是从土地上来的。"(emphasis added)
用语辞典(第650页)关于legal owner/ownership的解释也提供了进一步的佐证:legal owner普通法上的所有权人(这种所有权可能只是一种留置权,其与普通法上的所有权人相对,其不是"合法所有人", cf trustee)/legal ownership 普通法上的所有权。另外,根据trustee条目中的提示,在beneficiary条目下见到两者的粗略比较,即 "两者均与信托有关,在信托中,trustee属普通法上的财产所有人,而beneficiary则被视为获得信托真正好处的衡平法上的所有人。"
至此,关于equitable owner的翻译问题可以画上一个分号。不过,我还有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便是"lievery of seisin"的译法。手头现有的资料是这样说的:Land...was ...transferred by a ceremony called "lievery of seisin." 显然,这个词说的是某种仪式。具体说法呢?总不能说"土地交割大典"吧……
12/18/2006
Right of first refusal
美法系的right of first refusal和我们所说的优先购买权在内容上是有差异的,因为前者基本上都源自意定,而后者一般为法定(虽然不排除意定,但大陆法系认为这属于意思自治的范畴,所以一般不予规定)
虽然两大法系有不少概念实质上是不能通约的,但为了彼此能够交流,所以翻译的时候采用对方能够理解的表达方式,这是无可厚非的。但学习研究的时候还是应该尽可能地掌握它们的真实内涵
12/17/2006
FYI之二
话说那公司老总也是个英语一句不懂的家伙(这也是这家外企的"特色"),并且为人奸诈狡猾,野心勃勃。尽管被香港总部剥夺了管理业务的实权,只留了个总经理的头衔,但是他仍然啥事情都管。
某次他又差遣秘书做事,转发了一个业务小结,落款:QFY。
秘书百思不得其解,只好硬着头皮去"请教",
老板正色道:你们年轻人就是没礼貌。平时请人家帮忙翻译一下,都用FYI,派头很大!以后要用"请",要"请翻译"就是QFY!懂了伐?
某次他又差遣秘书做事,转发了一个业务小结,落款:QFY。
秘书百思不得其解,只好硬着头皮去"请教",
老板正色道:你们年轻人就是没礼貌。平时请人家帮忙翻译一下
FYI 之一
某外资企业内部(包括国内和全球)邮件汉英双语通用,中国人之间一般都用中文,但一些常用的英语缩写诸如BTW, PS, ASAP也都使用,其中FYI的使用率也不低。
虽然是外企,公司内有些员工的英语水平不敢恭维。其中某女就是典型。
一日,香港某同事邮件要求某女帮忙做某事,该女邮件收悉后,回复: FYI。香港同事大惑不解,遂再次回复,将事情内容重述一遍。某女再次回复:FYI。香港同事傻了,打电话到上海办公室问别的同事。别的同事也不理解,再问某女。
某女回答:你们平时邮件结尾不都是"fyi"吗?就是"知道了"的意思呀。
众人……
虽然是外企,公司内有些员工的英语水平不敢恭维。其中某女就是典型。
一日,香港某同事邮件要求某女帮忙做某事,该女邮件收悉后,回复: FYI。香港同事大惑不解,遂再次回复,将事情内容重述一遍。某女再次回复:FYI。香港同事傻了,打电话到上海办公室问别的同事。别的同事也不理解,再问某女。
某女回答:你们平时邮件结尾不都是"fyi"吗?就是"知道了"的意思呀。
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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