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9/2010

纠结一下下单复数

曾经在这篇文章的评论回复里提到过合同中常见的“单复数含义一样”的翻译,最近又有新想法,赶紧补充过来,一如既往地求批判。

英文原句:Defined terms include the plural as well as singular and vice versa.

我当时提出的处理方法是:本协议中文翻译本术语无(性)数之分。

最近看到类似句子,又多思考了一下,感觉这个办法还不够给力,因为尽管避免了“本协议术语单数包括复数,反之亦然”这样中文中莫名其妙的句子,但似乎也没有照顾好原文,如果中文读者再去查阅英文本呢?如果这位老兄看不懂英文合同里的这句句子,却还晓得单复数,对此提出疑问呢?当然啦,这样的情况纯属YY,实际很少见,但为了周全计,我还是试图要给一个更周到的译文。于是就有了下面这个版本:

英文本中单数词包括复数含义,反之亦然,而中文译本名词则无单复数之分。

类似地还有一句句子,我也做了相应处理。

英文原句:Defined terms in this Agreement, which may be identified by the capitalisation of the first letter of each principal word thereof, have the meanings assigned to them in Exhibit 1. 

当初译本:本协议汉语翻译本中黑体术语含义……

今日修订本:本协议术语在英文本中均以首字母大写的形式表示,鉴于中英文本文字表达差异,在中文译文本中则以黑体加粗字体表示。

这种翻译其实是增加了读者说明,呈现完整图景——英文中词形和含义的关系,中文译本中两者不具备这种关系,以及基于这种关系缺失而产生的译文。

10/15/2010

这个shall的用法是错的

《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有译文: Parties to a civil activity shall have equal status.

我的观点与陈忠诚先生一样,这里的shall属滥用。

这是昨天路透汤姆逊组织的法律翻译研讨会上的例句。我当时认为这款规定只是在陈述(实际上是规定)一种状态,一个事实,而不是给当事人施加义务,因而不需要用shall,把shall去掉就行。

有律师朋友意见相左,认为shall还是要,因为这是一条重要的原则,如果违反这条原则会有一系列后果(可变更可撤销等等),因而shall表示双方有此义务,必须要。

我认为这说法不对,由这个说法推理导出的"shall应当保留"的结论也不对。

首 先,"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不是当事人义务,而是现代社会法律规定的一种情形,说明你我他不论出身不论种族都是平等的。这种平等经由法律原则规 定,便不由人力改变。换句话说,除非修法恢复奴隶制、封建制之类人身不平等的制度,否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的地位就是平等的。至于具体合同某一条款是否体现 了"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则由具体法律调整。

其次,have equal status是无法成为parties的义务的,因为是否have equal status是一种实然状态,要么(法律规定)是,要么(法律规定)不是。假设某个社会的法律规定了奴隶制,那么在这个社会里的all men shall have equal status(或曰all men shall be equal)无疑是号召社会变革的号角。当然,这里的shall便不是表示"义务"的用法,而是类似"thou shall die"中的shall,表达强烈的语气、命令、感慨等等。

再次,如果要强调彼此应当"平等相待",倒是可以用shall treat each other equally。但请注意,此处的"平等"与"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的"平等"含义并不相同,前者取决于具体当事方的作为或不作为,后者则视乎具体社会的法律制度。

最后,从反面论证。"人人生而平等"这句话如何翻译成英语?All men are born equal. 是不是要把are改成Shall be? 答案一目了然。

感谢Brian Liang同学对本文的贡献~

without prejudice

昨天做了一个文件,涉及到without prejudice,我不愿意用笼统的“无损害(模式)”来处理——老实说,如果没有看见过英文原文without prejudice,能明白“无损害(模式)”是什么意思吗?

实例如下:

Without prejudice

Dear Sirs

As you aware, our respective clients have previously been engaged in correspondence and discussions with a view to resolving the issues surrounding the Transaction without the involvement of the courts.  AA has now formally withdrawn (in an open letter) the without prejudice offer made in September 2009 and has sent to BB a Letter before Action.

第一个用在正式函件的头部,第二个则用作offer的修饰。

经过一番研究得知,这两个都是英美法概念。前者是证据法上的概念,指的是当事人与律师之间的沟通内容不得用作法庭证据(注1、2)。后者则是指为了达成协议,一方可能会在要约里调整本方立场,包括让步,但如果对方仍然不能接受或者启动诉讼程序,那么要约的内容便就此失效,要约方就系争事宜的立场回复到要约之前,即“A party making a “without prejudice” offer does so in the sense that they reserve the right to assert their original position in the dispute if the offer is rejected and the litigation proceeds. ”(注3)


注1:http://www.sginsight.com/xjp/index.php?id=1991
注2:http://www.yadian.cc/paper/16894/

注3:http://www.landers.com.au/index.php?action=help&helpcatID=38&helpID=1061&pageID=386&sectionID=366

因为两者都是英美法概念,中国法里没有完全一样的制度,更没有可以直接利用的术语,我认为在翻译的时候还是要做一些处理,而不是直接用“无损害”这样似是而非的笼统说法(双方都理解并且一直习惯沿用的另说)。个人处理如下:
不作法庭证据
敬启者:

AA业已(通过公开信)正式撤销了2009年9月所作要约(根据该要约性质,若要约遭拒,AA得保持要约前主张不变)。
标题需要简练,直接点出without prejudice的性质即可,内容部分稍微麻烦些,因为也处理成定语的话一定太长,索性放到括号里说明,表示这是一种特殊性质的要约。

谈到without prejudice一 定会想到without prejudice to。Without prejudice to通常用在句首或者句末,不少人也会翻译成“在不损害……的前提下”,我认为也有不妥,在协议已有约定的情况下,在宾语是“权利”的时候,“无损××权 利”尚且过得去,一旦宾语是“义务”或者是具体条款,“无损××义务”或“无损第×条”就显得有些语焉不详,甚至不伦不类。

without prejudice to强调的不是to的宾语不受“损害”而是“没有变化”、“不受影响”,类似“但书”或者转折。译文处理可以灵活一些,或放在句首或放在句末,放在句首时,这个短语接近notstanding the foregoing,比如:without prejudice to Sections 3, the Buyer may....,译作“虽有第3条之约定,买方认可……”。而放在句末时,则类似subject to表示除外规定时的用法,比如:without prejudice to the rights of the Sellers hereunder, the Sellers may...,译成“卖方有权/可以……,但其根据本协议享有的(各项)权利不受影响”,至于前一句例句也可以取:买方[此处往往是条件]可以……,但第三条约定不变/不受影响”

总之,without prejudice在法律英语中常见的就至少有三个用法,处理方式多种多样,而现在常见的一概处理成“无损”的译文恐怕大有不妥,理应当结合具体上下文给针对性的、说明问题的译文。

8/30/2010

山寨,无处不在

天山汇金,CAMENAE,觉得丫就一山寨,瞥见并排的是欧舒丹,这也能共存?晃过去,瞎看眼霜,销售推荐啥甘菊眼霜,"明星产品,比较贵,98"心里嘀 咕,欧舒丹说自家产品98比较贵?而且,不是叫"腊菊"眼霜么?再瞧,丫叫Occitown, 包装装修跟欧一样,再想发音,Occitown vs L'Occitane

Orz

8/04/2010

这不是MM

During the process of translation, please bear in mind that the Chinese party is four PRC individuals who do not have experience in such complex documents before.  We were blamed by them last week for turning out something that they could not understand – that's why the [agreement] is much simplified this time.  As such, to the extent possible, please make the Chinese translation as reader-friendly as possible.

我一直说很多中文译本一旦遇到认真看的客户是要挨骂的。又一次应验了。

无论对方是不是individuals who do not have experience in such complex documents before, make the Chinese translation as reader-friendly as possible”的原则应当是一切实用文体翻译的基本原则,努力实现这个目标更应当译员的起码意识和基本素养,甚至是——如果我面试录用译员——译员资格及格线。

在律所里,所谓reader-friendly的工作是谁的责任?首当其冲是译员责任,一旦文本初稿完成,要求律师在复核时在这方面返工是不现实,也是不 负责任的。客户看不懂法律文件的唯一原因只能是不懂法律相关概念,而绝不能是语言文字本身混乱,语法、搭配错误连篇,母语译者的译文与母语表达全然相悖。

抱有“法律文本就应当看不懂”观念,对“被”字满天飞熟视无睹,“subjec to”一概用“受制于”搞定,甚至持有“最后稿子是律师看,责任由他们负,翻译只管翻出来就结束”之类观点的,恐怕在我这里很难过这条“及格线”。

客户投诉证明我对reader-friendly的要求绝不是mental masturbation。

7/30/2010

How reasonable is reasonable?

reasonable prior notice中reasonable指什么?通知内容合理还是提前量合理,即:不用太急([very]short notice),也不用很早?常见译文"合理通知"中的"合理"不明不白,含糊其间,有导致讼累或者争议的可能,比如提前量合理内容不合理的通知或者提前量不合理内容合理的通知算不算"'合理'通知"?

7/12/2010

求解释

神作,不是 我等凡人能够轻易看懂的

如果一个词或短语被给予一个特定含义,该词或短语的语言和语法形式的其他部分应有相应含义;


除非任何协议或文件另行规定,一天中的时间应被解释为
[北京]时间;

6/21/2010

Reuters' Eye-Catching Headline

早上收到路透中文网的新闻邮件,有篇稿子标题是这样的:

全球有组织犯罪形成新的"超级大国"――联合国

http://cn.reuters.com/article/CNTopGenNews/idCNCHINA-2496820100618?feedType=nl&feedName=dailyNewsUpdate

我还以为是某个国际政治(评论)家发表惊世骇俗的新见解,认为联合国是全球有组织犯罪的超级大国呢,点开链接才发现,"全球有组织犯罪形成新的'超级大 国'"是联合国的观点,那个破折号起的是引出说话人的作用,而不是我单看标题以为的解释作用。只要稍微改动一下就能避免歧义:

联合国:全球有组织犯罪形成新的"超级大国"。

已经给路透编辑去信,不知道会不会修改。

6/10/2010

“任何”的位置和几个小问题

经常遇到这样的句子:

any question regarding its existence, validity, interpretation, breach or termination

常见译文是:
任何有关本合同存在、有效性、解释、违反和终止的问题

我一般处理成:
有关
本合同
是否存在、效力、解释、违反和终止的任何问题

三个区别:
1. existence我补出"是否","合同存在"似欲言又止、隔靴搔痒,意思出来了,但不清楚,"是否存在"则把字面背后的实质含义直截了当地讲了出来, 不必羞涩

2. validity我用"效力"取代"有效性",用具像名词替代抽象名词,含义更清楚,文字更平易近人。"××性"很多人心目中处理英文-bility的 "绝配",我不以为然。如果说"有效性"在中文里还算过得去,"可获得性"又是啥东东?――availability来的,根据上下文不同,这个抽象单词 可以表达很具像的含义,比如ensure the availability of the documents,不妨可以处理成"确保文件(准备)就绪"之类。当然,最终方案一定取决于上下文,所谓context is all.

3. "任何"后置,与"问题"直连。在"任何"、"一切"、"全部"、"所有"之类词的限定对象之前还有其他修饰构成偏正结构的时候,我喜欢把"任何"这些词 与它的限定对象紧密相连,感觉更清楚,口头朗读起来也更轻松,所谓的readability和reader/user-friendly。

最后一点有无现成的语法规范呢?偶8晓得,纯语感。特此求教同好,拜谢先!

6/08/2010

2010年高考江苏数学卷的逻辑问题

第3题填空题:盒子中有大小相同的3只小球,1只黑球,若从中随机地摸出两只球,两只球颜色不同的概率是(__)

这表述有问题吗?

似乎的确有问题,已经有人发现了:
http://club.edu.sina.com.cn/bbs/thread-1436403-1-1.html

“3只小球”与“1只黑球”之间用的是逗号,小是形容球的大小,黑是形容球的颜色,两者是从不同角度描述,是不是可以理解成“1只黑球”是对“3只小球” 颜色的补充说明,这样总共有三只球,其中1只黑色。

是不是也可以这样辩:1只黑球是对3只小球集合的补充说明,也就是说除了3只小球之外,另外还有1只黑球,黑球大小不论,3只小球则颜色不论,这样总共有 4只球,其中1只黑色,其他三只颜色未知(可能有黑色球,也可能没有)。

因而这道题有两个问题,一是球的数量,二是球的颜色。

谈完数量,来谈颜色。

题目的问题部分是问两只球颜色不同的概率,隐含的前提是一定有球颜色相同。如果有三只球,除开1个黑球之外,其余两个不是黑色。如果有四只球,则其余三个 可能全黑,也可能有两个黑一个其他颜色,或者只有一个黑的。这就是含糊不清、模棱两可(vagueness)。

数学玩的是逻辑,这题目本身就有严重逻辑问题。

希望最后裁定所有考生都有分拿。

(已有修正)

5/28/2010

小布尔什维克情调

偶尔翻到《TIMEOUT上海》,感觉是时尚杂志里比较实用的那种,各种类型的吃喝玩乐文艺处所都有,有不少好玩好吃还性价 比不错的地方。对我来说,是找少人问津的咖啡馆茶馆的好帮手。

瞥见一段,我差点把茶水喷在杂志上。现在把网页版原文这一整段贴过来:
  • 在田子坊玩文艺
  • 田子坊不愧是小资和伪小资流连忘返的地方。你总能看到那些为了小布尔什维克情调而在弄堂间鸽子棚一样的小店堂里点杯饮料的"上海朝圣者",桌子上摆一台单 反一盆花,一拍就是一个下午;或者点个甜品吃上一天,用英文夹杂法语和朋友说话,反正别用中文,要说也要装得生硬些。
这段话的主旨还是蛮精到的,是IB精华所在,原汁原味记录IB样。让我几乎喷水的是――小布尔什维克

大概是
作者写IB写亢奋了,不知不觉进入角色也开始I。未料 到,这下I失败了。相信她脑子里想的应该是小布尔乔亚(petite bourgeoisie――法文了诺),布尔什维克是俄国佬的东西,是俄共前身,苏共的爷爷,敏感词的老师,那是以消灭大小布尔乔亚为奋斗纲领的一众人。

5/27/2010

" 装修", Decoration, Remodelling

昨天看到有人用"decorating and reparing""装修",repairing当然是亮点,但我对对 decorate (decoration)并无太多想法。

杨杨同学告诉偶有remodel的用法,两者的区分是decorate只是"小弄弄
",remodel才是"搞搞大"。之前,我对remodel的印象只是望文生义认为 是"重新整",如果要用到装修的概念,则是"拆旧装修"。

鉴于吃饱了闲着,本着打破砂锅问到底的精神,我查了Webster
  • Remodel: to alter the structure of: REMAKE
  • Decorate: ... 2. to furnish with something ornamental.
查了英汉大词典
  • Remodel:重新做
  • Decorate:vt. 1. 装潢、装饰;2. 粉刷;油漆;裱糊;...4.施彩于(器皿等)vi. 装饰
还查了"现汉"
  • 【装潢】【装璜】:1.装饰物品使美观(原只指书画,今不限);2. 物品的装饰。
  • 【装饰】:1. 在身体或物体表面加些附属的东西,使美观;2. 装饰品。
  • 【装饰品】:专为增加美观的物品。
  • 【装修】:1. 在房屋上抹面、粉刷并安装门窗、水电等设备;2. 房屋工程上抹的保护层和安装的门窗、水电等设备。
可见,"现汉"(78年版)中"装潢"、 "装饰"的释义与Webster(11th)里对decorate的解释在内涵和外延上几近一致,而"装修"相比"装 潢"要更"动筋骨",其意义更接近remodel。

但,这是1978年版的现汉。在如今(2010年)的实际生活中,我们用"装修"表达的概念往往包括了上面提到的"装潢"和"装修",也就是说"装修"的 内涵扩大了。

"装潢"如今也不仅仅限于"表面功夫",比如在谈装修合同时,"装潢公司"和"装修公司"几乎是同位概念,而在提到施工现场时,"装潢公司"几乎是"装修 队"的"更优雅说法"而已(类似于euphimism,"装修队"似乎更粗鄙点,"装潢公司"似乎更"堂皇"些),只有在谈到"室内装潢"的时候,语义才 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现汉1978的解释。可见"装潢"的含义扩张了。

"装饰"的含义变动不大。

问题来了,在翻译过程中,decorate用作"装潢"的天然译名固然不错,从"装修"翻译到英文时就要仔细斟酌了,如果只是撕
撕墙纸,换个灯罩,重刷油漆之类的"简单装修"("表面功夫"),那么 取Decorate(decoration),如果还要开槽布线,甚至敲墙打洞,那么decorate恐怕词不达意,要用remodel,那怕开、布、 敲、打只搞一点点,也要用remodel,大不了再加限定词修饰,诸如do tiny, a little (bit), remodelling。

语言流变发展,词义内涵外延如某些女星的××时大时小,母语和外语皆是,同样的表达不同年代取词还有所不同,这是译者的麻烦和乐趣源泉之一吧。

注:我手头没有更新版本的现汉或者其他汉语工具书,如果看官有更新的资料,可以给更精确的解释,还请不吝赐教。

5/20/2010

再论BU译名

BU=Business Unit
中文翻译如何取舍?
  1. 业务单元
  2. 业务部门
  3. 业务部
  4. 事业部
"业务单元"是×山词霸派(简称"山霸"或SB派)的"习惯性流出"版本,他们脑海里永远是英汉字典第一个义项,除此之外是无尽的虚空。

我认为"业务部门"是与诸如"财务部门"、"审计部门"等等"其他
"部门相对,而"业务部"是指具体的负责某 一类(或者某一大类)业务的部门,比如"通信业务部"、"服装设计部"、"脑残治疗部"、"常识普及部"等等。至于"事业部"似源自日语汉字(求日语达人 贡献),常用搭配是某某事业部(如移动通信事业部)与某某业务部的意思并无二致。"事业部"和"业务部"的"部"可大可小,大的可以指某集团公司的此类业务全体,由多个下属实体甚至公司 组成,小的可以就是一个办公室,几张桌椅,几条枪。

可见,"业务部门"相对"业务部"是一个更上位的概念,是相对于"非业务部门"的概念。如果同时谈审计、财务或者企业其他运作机关,那么相对应用的应该是 "业务部门",而如果是谈具体的业务部门下细分的各(大)业务门类,则应该用"业务部"或者"事业部"方为贴切。

有人提出"业务部门"优于"业务部",因为"业务部门"能够包括公司,而"业务部"不能。我认为这种说法片面,而这位在提出上述论断时也并无分析和证据, 只是"因为这样,所以那样"的论断。恕我无法接受。

这位也没有听说过"事业部",因而无法接受"事业部"的提法。这便令我有几分无奈了,没吃过猪肉,该见过猪跑,再没见过猪跑,总该听说过猪脑子吧。近在眼 前却视若无物,浑然不知,真是辛苦辛苦!做翻译的,信息
摄入量 畸小,恐是穷途末路了罢。

此事下文:打电话问律师,以律师方案为准。

律师是法律专家,理应但未必如今事实上往往不是语言专家,遇到法律之外的译名唯律师马首是瞻,放弃自身思考、研究,听不近他人详细意见。一方面觉得自己是 "领导",你们说的我认为不妥就是不妥,哪怕并无充分理由,另一方面觉得律师决断一切,他们说啥就是啥,哪怕是语言问题而非法律疑难。
呜呼!如此这般,译者担当何在?独立精神何在?尊重何在?

愚见如斯,更求生产型、服务型企业的童鞋来解疑答惑,如 有支持者,幸甚,如有凭据驳斥者,大幸!

5/19/2010

BU是啥?

Business Unit的简称

一个BU下面可能涉及众多实体,包括公司性质的实体,从事某一大类的业 务。

中文怎讲?

我用了业务部,有人改成业务部门,理由是"业务部总是不对,业务部门才能体现BU下面有很多公司的性 质"。

我回复:如果要体现"下面有很多公司的性质","部门"和"部"有啥区别?增加一个"门"字并不能达到你认为原本没有达到的目的。 "业务部"在商界可以指称小部门,也可以指称上下文里提到的大块头,或者换用"事业部"也可以。

"事业部?这个恐怕大"过头"了吧?好像 没听说过。"

"怎么过头?这个词很常见。"

"这样吧,我问下律师。"

"可以。律师爱用啥用啥,但业务部 和事业部绝对不错。"

不用谈多少渊博,有点起码的见识是从事这行的底线。但面对一个连"事业部"都没听说过,对文字没有把握,对普通文字 取舍都唯律师马首是瞻而无自己判断能力的人,说再多似乎都是徒劳。

我有义务教中文基础么?我有义务教翻译常识么?我有义务叮嘱多看多读多听多见识多思考么

懒得跟老外罗嗦了。

5/18/2010

随心换

...
any Government Authority issues, promulgates or enfoces any law, regulation, rule, policy,order, or notice that prohibits any part of the Transaction.
  1. 任何政府机关发布、颁布或执行任何禁 止交易任何部分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命令或通知;
  2. 任何政府机关发布、颁布或执行禁止交易任何部分的任何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命令或通知

1和2的区别在于修饰"法律、法规……"的"任何"的位置,我一般采用2的方式,认为修饰语与修饰对象更近,表意更准确,避免歧义。

英 文原句是定语从句,理论上英文可以从句套从句套下去,修饰成分可以无限长,如果中文翻译也跟着英文走,用长定语修饰,必然会产生曾经被侯宝林讽刺过的那种 欧式中文。中文定语往往是"……的",长定语的话,就是一串"……的",余光中批过的"的的不休"由此而来。在我看来,除非为文学效果计,"的的不休"仿 佛是牙牙学语的小童要说话却心有余而力不足。这句话就已经到了"的的不休"的临界点――连续两个"的"了,修饰对象又长,读起来已经多有不爽。幸在中文句 式灵活,稍加调整便是,小菜一碟:
想不想把话说明白,想不想让读者看明白,很大程度上取 决于作者、译者的主观态度。看得到看不到是水平问题,看到不动是态度问题,看到不动还振振有词可能是RPWT。酱紫。

哲学问题

  • 每一股东应确保其在第4条项下应遵守的各项限制不应由其通过转让股东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表决股权的 直接或间接、法定或实益权益从而转让股权的间接实益权益的方式被规避。任何该等转让是对本协议的重大违反。
英文原 文有改动,这样的句子我倒是改还不改?翻译的功能是啥?语言转换,让看不懂原文的人能看懂,这上面的译文实现翻译功能了么?如果没有,这样的译文算什么东 西?做这样译文的人是什么心态?经手如此译文但觉得接受的人群又是什么想法?我每每看到这种句子就想骂MLGB的心理状态如何?

我觉得这是哲学问题,不是或者不仅仅是技术问题,酱紫。

5/14/2010

Google日历的邮件提醒

不爽的是标题,如果当天没有安排,提醒邮件的标题就是
  • "今天您没有安排一定的活动。"
典型的"看得懂,但不是中国话的中文"。

其实邮件正文写得蛮好的啊:
  • 您今天(2010年5月14日 (周五))没有安排任何活动
标题 也用"没有安排任何活动"或者"没有活动安排"就好了。"一定的"一定多余、累赘,是词霸译派的杰作。

我决定设立邮件规则,过滤标题为 "今天您没有安排一定的活动"的提醒邮件。

4/21/2010

说“欲”

intend to do
"计划为某事"或者"有意为某事"皆可

not intend to do
"不计划为某事"或者"无意为某事"皆可,但后者更好些,我偏向后者。

那么"欲"呢?

"欲为某事"好不好?我觉得可以接受,有诗云"我欲乘风归去"。只是单一个"欲"字表达"计划"、"意向"文言味较重,要跟后文配合,才不显突兀。比如 "若甲方欲增加投资"云云。否定形式呢?intend的否定只要前面加个否定词not,中文
""的否定是不是也只要在前面加个否定词""?比如""的否定是"不做"。那么"欲"是不是就是"不欲"?

据个人语感和观察,用"不欲"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它的宾语前置,比如"己所不欲",这时候的"欲"是"喜好"的意思。另一种是后面跟形容词或动词直接作谓 语,但没有宾语,类似于"不及物",比如"不欲醉"。

除此之外,罕有用
"不欲"表示""的否定意义的。比如"欲盖弥彰",否定是"不要欲盖弥彰"或者"没有欲盖弥彰的举动",而不是"不欲盖弥彰"

类似地,
"若甲方欲增加投资"的否定就不是"甲方不欲增加投资"。我深知博文只是想到哪里写到哪里,并不严谨,我对这个字的用法也没有深入研究,因而上文 论述可能问题不少,但是无论如何,从语感的角度,"甲方不欲增加投资"这样的句式实在让我很不"窝心"

工作文件里遇到两种条件假设的句式,即intend to do,则如何如何,not intend to do又当如何如何。肯定句可以用
"甲方欲/有意/计划增加投资",否定句则只能用"甲方无意/未计划增加投资"或者"甲方无增加投资的计划"。纯粹为了好 看点,我的选择是"有意"和"无意",让"不欲"靠边站。

4/14/2010

Seller and Sellers

刚刚正好有人问我同一个合同里出现的话译文怎么处理,下面是我的即兴回复:

嗯,这是个好玩的问题了@@

英文里这样是因为英文有单复数,中文里没有单复数。如何用中文区分英文里的单复数捏?

 

现在我们这里用的是“卖方”和“各卖方”,但是我觉得这只是在形式对应,语义上根本是失败的。因为“各”可以表达全体,也可以 用来强调“每一个”,进而可知each PartyParties 用“每一卖方”和“各卖方”来“翻译”也只是译者的 自我安慰而已,翻译活动还是失败。

 

要彻底颠覆,显然尚有困难,个么只能做微调,暂不“革命”,只“改良”,把“各”改成“全体”,至少在Sellers的含义上,意思立马清楚。至于单数么,可以让现行 外所传统的“卖方”继续存活一段。

 

我个人看法:用“任一卖方”或者“某卖方”

4/13/2010

五分钟批个最近常见的烧饼帖

有帖子如下,我挨个批: 

1.世博会期间五一休假为五天(实为部分企业为五天.个别私营企业老板可定为三天,哪个私营企业老板会大方的自愿放三天??) 

政府制定的放假计划只能节制政府本身和受政府行政管辖的企事业单位,哪能可以管到你外企私企?政府强制所有企业一概放假才是大大的没道理。发帖的兰州不是烧饼是什么?

2.世博会门票一张(实为入园券一张.此门票不得入馆,唉..只能入园当当道具,走走场)

3.交通卡200元(实为面值200元.不得卖出,如需要乘车刷卡,自己充呗.据说是滞销产品) 

兰州拿到票子了么?问了很多人,看了昨天开心的一个投票,目前为止尚没有人拿到票卡。到底什么票无人知晓——据出入园区很多次的“知情人”,园区就一个门票,里面再无票卡。交通卡到底啥情况?连“知情人”都没有。兰州是自己亲眼所见还是道听途说?发帖的兰州不是烧饼又是什么?  

我向来不是五毛党,我向来歧视IQ无线趋近于0的烧饼。这帮烧饼无脑,随时可能变身五毛党、外国使领馆门口的示威者,或者,更多的时候,用道听途说传播假消息的白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