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8/2008

C'est un idiot.

今天早上申城大雨滂沱,赶路多有不易,一路留心脚下,生怕踩了水坑,脏了自己,惹了别人。真是麻烦!

尽管如此,生活中还是需要有发现美的眼睛。比如,今天至少凉快很多,找没有积水少人的地方走走还是很舒爽的。还比如……一抬头我就瞥见前方一女子疾行,再一看,背后一行字!却看不仔细,一来此女走得飞快,二来还有雨伞遮挡。

我赶紧不顾脚下水塘,施展开平时练就的飞毛腿功夫赶了上去。没几下就到了该女子身后,避开雨伞一瞧,那一行字正是:

C'est un idiot.

我很想提醒她,但是又怕尴尬。犹豫间,此女又窜出去好几米。好在前方不久就是十字路口,而且――正好是红灯――我赶紧追上去,想趁着等红灯的机会,用我的300万像素手机抓个清晰的,放在这里作个"有照为证"。可惜,此女视红灯为无物,直接闯过去鸟。

大雨天,早高峰,主干道交叉后,闯红灯。背后那话只要稍微修改下,就还挺应景:

C'est une idiote.

6/17/2008

A Disclosure Letter

【英语原稿】
Dear Sirs,

This is the Disclosure Letter, as defined in the Asset Transfer Agreement dated [ ] (the "Agreement") between A Company (the "Seller")[, Mr. B] and C Company (the "Buyer") relating to the transfer of Assets (as defined in the Agreement) of the Seller to the Buyer. Unless otherwise defined in this letter, words and expressions defined in the Agreement have the same meaning when used in this letter.

The purpose of this letter is to disclose matters which may be relevant to the Warranties. The Warranties are qualified by the facts and circumstances contained or referred to in this letter and in any of the documents annexed to this letter. The Seller shall not be deemed to be in breach of any of the Warranties in respect of any such facts and circumstances, provided such facts and circumstances are fully, fairly, specifically and accurately disclosed in this letter and comply with clause 7.3 of the Agreement.

The following specific disclosures are made in relation to the Warranties. Section numbers herein correspond to section numbers of Schedule 5 of the Agreement.

【汉语原译】
敬启者,

本函系上海A公司("卖方")、B先生及C公司("买方")就卖方向买方转让资产(定义见该资产转让协议)于[日期]签订的一份资产转让协议("协议")中所定义的披露函。除非本函中另有定义,协议中定义的术语在本函中使用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

本函旨在披露与各项保证相关的事项。各项保证受本函以及本函随附的任何文件中所列明或提及的事实和情形限制。就任何上述事实和情形而言,卖方不应被视为违反任何保证,但前提是该等事实和情形已经全面、公允、具体、准确地在本函中披露且符合本协议第7.3款的规定。

下列各项具体披露就各项保证做出。章节号与协议附件5的章节号对应。

【改译】
敬启者:

A公司("卖方")[、B先生]及C公司("买方")于[日期]订立了一份资产转让协议("本协议"),约定卖方向买方转让资产的事宜("资产"的定义见该协议)。本函即为该协议所述披露函。除非本函另有说明,该协议中定义的术语在本函中具有相同含义。

本函旨在就各项保证相关事项作披露。各项保证受制于本函及其所附文件中包含或提及的事实和情形。只要本函已经全面、公允、具体、准确地披露了前述事实和情形,并且此等事实和情形符合本协议第7.3款的规定,即不应视卖方违反了与此等事实与情形有关的任何保证。

兹就各项保证作如下具体披露。本函的章节号与协议附件5的章节号对应。

【分析】
1. 汉语要通顺,不可拘泥于英语语序。该拆分重新组合的要拆分重新组合。
无论内容简单还是复杂,都要考虑可读性。

2. 英汉信件格式略有不同。这里涉及到的是"To who it may concern"之后是逗号,而译文中"敬启者"之后应当是冒号。

6/09/2008

Say It Right

kds上看到一个帖子,里面引用东方网上学说上海话栏目里的一道选择题,截图如下



网络上的选择题答案当然不足以说明太多问题,不过平时也的确感觉到上海方言在上海式微,好多上海年轻人都不会说上海话,开口都是在我听来很搞笑的发音,一些“表演”出来的电视情感类节目(阿庆主持的那个等等)里主人公的上海话更是惨不忍“闻”。



普通话侵蚀各地(尤其是南方,尤其是吴方言区)方言日甚,与方言一并式微的更有方言承载的文化和百姓的生活习俗。方言不是倒在所谓的现代化面前,而是倒在了推普恶政的枪口下。余深恶之。吾道不孤



摘一段‘落苏’由来的故事。





江浙一带对茄子的别称



传说在战国时期,吴王阖闾有个瘸腿的儿子,吴王对他管教甚严,让他终日闭门攻读,不许出门半步。有一天,吴王带了几个随从,去郊外打猎。有个家丁讨好公子,对公子说:“公子,今天天气晴好,大王又已出去打猎,何不去虎丘一游。”公子一听正中下怀,便和家丁骑马出了城。一路上,听得有人大叫“卖茄子噢!卖茄子!”公子误会,听作“卖瘸子!”这不是侮辱他这个瘸子吗?他很生气,要赶去抽打那个叫“卖瘸子”的人。家丁连忙劝阻。并对那卖茄子的人说:“你不要叫卖茄子啦!我家公子生气了。”那卖茄子的人听了莫名其妙,吴王的公子为什么不准我卖茄子呢?既然公子吩咐,为了避免麻烦,不叫卖就是了。过了一会儿,他见主仆二人已经远去,又放开喉咙高喊:“卖茄子噢!卖茄子!”公子远远隐约听见,气得脸色铁青,调转马偷要赶回去找那个人。家丁苦苦劝阻:“公子,还是走吧!若回家晚了,让大王知道,岂不坏事。”公子觉得不无道理,就气呼呼地快马加鞭直奔虎丘而去。他也无心游耍,早早地就回去了。



待到阖闾打猎满载而归,儿子便向父亲哭诉:“父王,今天儿臣在书房攻读,听得外面有人叫卖瘸子,分明是在侮辱我,请父王拿他治罪。”吴王听罢大笑,说:“ 这是人家叫卖茄子,不是卖‘瘸子’呀。茄子是一种蔬菜,怎么好不让人不卖呢?”儿子说:“儿臣是个瘸子,听到叫卖茄子,怪刺耳的,觉得让人嘲笑,多不好听呀!”吴王一向对儿子宠爱有加,所以才从严管教。听了儿子的话,觉得十分为难,总得想个办法,以解儿子心头之结。



那天晚上吴王去书房睡觉,发觉妃子的孩子帽上的两个流苏,很像要落下来的茄子。他不禁心中一动:“落下来的流苏,落苏!对,就把‘茄子’改叫‘落苏’吧!”于是,他让手下发布告示,告之天下百姓:今后一律将“茄子”叫做“落苏”,一直流传到现在。


Eggplant

6/08/2008

Chinese Bureau-Football Dies Again

我从来不觉得中国国家男足可以代表“中国”可以代表这个国家,于是我从来不会在中国国家队比赛的时候充满对胜利的期待。

我,在中国足球还是被这样一群人圈养着当成自家玩物,当成自己政绩,用作向上攀爬的垫脚石的现状毫无改变的情况下, 对中国国家足球队,毫无好感。每当中国国家足球队参与国际比赛时,我都希望对手能给以最无情的打击。不要给我整西亚球队比赛是不是可以上西亚裁判的歪理, 首先不论如此比赛安排并不为国际足联章程禁止,其次不消说玩起假球黑哨来,我们这里一些人比谁外行?差别仅在于,我们的官老爷只会窝里横。

每次看到中国球迷为中国国家队的比赛寄予厚望,甚至动用“民族精神”之类词汇的时候,我就感到绝望,绝望的是清纯的 球迷依然会因为对足球的喜爱去自觉或不自觉地为畸形管理下的畸形球队喝彩,我感到可悲,可悲的是那么多人平时骂归骂,一到比赛当前,仍然还会把一国乃至一 国人的精神与一群骨子里的想法根本与你背道而驰的人联系起来,希冀后者能为你带来好消息。

“毕竟是中国队!”天哪,我从来不认可他们是中国队,从来不认可他们可以代表中国。记得那年亚洲杯决赛,球迷扛着涂 着穿着围着国旗进体育场,对着记者镜头高喊“抗日”,全国体育媒体也纷纷煽风点火要“输谁不能输小日本”,我当时就猜到了结局。中国队跟日本队还是一个水 平线上的吗?不是。中国队有可能赢日本队吗?可能性极小。这与“抗日”有关吗?有P的关系。我们的领导坚决反对奥运与政治挂钩,反对体育政治化,可是我们 的体育从来都是政治体育,官方如此,民间亦然。

此次,中国队刷卡不成,反而被银行拒付了。很好,只有当足协的行尸无法再从中国足球提取更多利益的时候,才是中国足球这堆走肉还魂的时候。

还是看看李承鹏的文章吧,我就料到他不会放过这次机会的。对于他臭马德兴的内容,我持无所谓态度,其余内容,我十分同意,这“十分”跟“十分想见钟欣桐”的“十分”一样实在。

中国足球的悲哀,从来不仅仅是中国足球的悲哀。

附:李承鹏 中国足球十问 请“死去以后”从头再来吧

Shanghai Daily Gets Facelift

上海日报网络版又一次改版了,这次不仅调整了版式,看上去更加现代,更加时尚(远比土了巴基的某××日报好),还增加了不少新的元素,或者说是把某些报纸上有,但没有上网站的元素追加了进来,其中就有偶喜欢的加菲猫漫画,还有“数独”和星座之类。

每天看看上海日报网站,了解身边事的英语版,获取上海实用信息的英语内容,学学财经稿子里花里胡哨却简洁高效的表达,既是兴趣也是工作需要。挺好。

Headline Matters

China Daily 有稿件一篇,截图,立此存照
China Daily Headline

点击图片可看原稿.

鼠标下移,居然还有广告:



Disclaimer: All rights reserved by China Daily.

一句长句

(Corrections appended)

某老兄从模板里找到长句一句,“觉得这句话的中文译文结构有些问题”,于是拿来供大家探讨。

英语原文:
The Sellers shall not, and shall procure the Company and the respective shareholders, officers, directors, employees and Affiliates of the Sellers and the Company not to, offer, pay, promise to pay, or authorise the payment of, any money including kick-backs, or offer, give, promise to give, or authorise the giving of, anything of value, to any Person, while knowing that all or a portion of such money or thing of value will be offered, given, or promised, directly or indirectly, to any Governmental Official, for the purpose of (i) influencing any act or decision of such Government Official in favour of the Sellers, the Company, any of their respective Affiliates, or (ii) inducing such Government Official to do or omit to do any act, in violation of his, her or its lawful duty, or (iii) securing any improper advantage, or (iv) inducing such Government Official to use his, her or its influence with a government or instrumentality thereof to affect or influence any act or decision of such government or instrumentality, in order to obtain or retain business for the Sellers, the Company and/or any of their respective Affiliates, or direct business to any Person.

汉语原译:

卖方不得,且应确保公司以及卖方和公司各自的股东、高级职员、董事、员工和关联人士不得向任何人士提供、支付、许诺支付或授权支付任何金钱(包括回扣), 或提供、给予、许诺给予或授权给予任何有价物,同时明知该等金钱或有价物的全部或部份将会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予或许诺给予给任何政府官员,以达到以下目 的(i)对该等政府官员的任何行为或决定施加影响,使其有利于卖方、公司、任何其各自的关联人士(ii)诱使该等政府官员违反其法定职责,采取或疏于采取 任何行动,(iii)获取任何不正当的优势,或(iv)诱使该等政府官员运用其对某政府或政府机构的影响力,左右或影响该政府或政府机构的任何行为或决 定,从而为卖方、公司及/或任何其各自的关联人士获取或保持业务,或将业务引导给任何人士。

我的改译(一稿)

卖方不得在明知任何政府官员会直接或间接地获得或被许以金钱或有价物的情况下,向任何人士提供、给予、许诺任何金钱(包括回扣)或有价物,亦不得授权给予 其任何金钱(包括回扣)或有价物,旨在(i)影响政府官员,使其行为或决策对卖方、公司及各自关联方有利;(ii)诱使政府官员违反其法定职责,为或疏于 为任何行为;(iii)确保任何不正当优势;(iv)诱使政府官员运用其影响力,左右或影响政府或政府机构的行为或决策,从而实现卖方、公司及/或任何其 各自关联方获取或保持业务,或将业务分配给任何人士的目的。并且,卖方应确保公司以及卖方和公司各自股东、高级职员、董事、员工和关联人士亦不如此行为。

另一老兄对我改译的意见是:“结构仍不是太明朗,如不看英文,光看中文译文仍会感到吃力。”稍后,他应邀给出了他的版本,如下:

卖方不得(且应确保公司以及卖方和公司各自的股东、高级职员、董事、员工和关联人士不得)出于为卖方、公司及/或任何其各自的关联人士获取或保持业务或将 业务引导给任何人士之目的,在明知向任何政府官员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予或许诺给予全部或部份金钱或有价物是为了(i)对该等政府官员的任何行为或决定施 加影响,使其有利于卖方、公司、任何其各自的关联人士(ii)诱使该等政府官员违反其法定职责,采取或疏于采取任何行动,(iii)获取任何不正当的优 势,或(iv)诱使该等政府官员运用其对某政府或政府机构的影响力,左右或影响该政府或政府机构的任何行为或决定的情况下,向任何人士提供、支付、许诺支 付或授权支付任何金钱(包括回扣),或提供、给予、许诺给予或授权给予任何有价物。

我的看法
写得仓促,言语逻辑定有不周之处,请见谅并不吝指正):

1.(且应确保公司以及卖方和公司各自的股东、高级职员、董事、员工和关联人士不得)
这个是法律翻译“模板”中常见的,但其实是别扭的。中文里并没有“××不得(且确保××不得)为某事”的叙事结构。英语中可以用类似提取公因式的方法合并同类项,中文中也有,但“适用范围”小多了,这个结构就是不适合的。

2. direct to 用“引导”?其实是政府机构滥用公权力,把原本不属于其的项目交给他的意思。

3. “在明知…是为了…的情况下”那么长一个结构,读起来半条命没有了。我的看法是句子可以长(我是指一个句号之内,不是指没有任何标点符号的那种),也可以 逻辑上要转弯,进而因为逻辑复杂使句子理解难度增加,但不能仅仅因为长度而使阅读/理解有困难。这个结构是嵌套了,因为(i)(ii)(iii)(iv) 里面还有句子,句子套句子,这倒的确是没有英语原文会看起来很累的情形了。

4. 我不仅调整了结构,其实还调整了里面好多细节。

(1)对该等政府官员的任何行为或决定施加影响,使其有利于……。
这里的“其”指代不明确,是官员,还是官员的行为或决定(我认为“决策”更好)?含义上该是后者。整个说法也完全可以调整为“对人施加影响,使人的行为和决策对××有利”,这与英语原文不配,但是不是更符合中文习惯?

(2)获取任何不正当的优势
原文是secure,“获取”没有我后来改的“确保”贴,意下如何?

(3)诱使该等政府官员运用其对某政府或政府机构的影响力,左右或影响该政府或政府机构的任何行为或决定

这话完全按照英语原文结构乃至语序来的,实质是“某人利用其影响,左右政府机构的决策”,至于“对××的影响力”中“对××的”这个定语完全可以不译。在 我看来甚至可以省略成“……运用××影响力,左右或影响政府或政府机构”后面的“任何行为和决定”都可以不要,因为左右和影响的不是“行为和决定”还能是 什么呢?

5. ,向任何人士提供、支付、许诺支付或授权支付任何金钱(包括回扣),或提供、给予、许诺给予或授权给予任何有价物。

这里为什么要分开呢?因为英语原文是分开的,英语原文为什么要分开?因为与money和anything of value搭配的动词不完全一样,没办法“提取因式,合并同类项”,然而中文中完全可以合在一起说。

6. “出于卖方、公司及/或任何其各自的关联人士获取或保持业务将业务引导给任何人士之目的

由于“出于为……目的”和“出于……目的”在汉语中都可以用,而“为”也有两个解释,这样就引发了歧义。“为”的两个解释是for the benefits of (help)和for purpose of,如此,此结构相应有两种理解,即:

(A) “出于为了(帮助)××获取或保持业务或出于将业务××之目的”;以及
(B) “出于为(1)××获取或保持业务或(2)将业务××之目的”

根据英语原文,“或”在语意上连接的两个并列部分是"to obtain or retain business for the Sellers..."和"direct business to any Person." ,其中for the Sellers的for是明白无误的(A)的意思,如果要取“为”在(B)中的解释,那么原句汉语就要写成“出于为(表目的)为(表“帮助”的含义)…… 或将业务……”,过于罗嗦,因此用(A)句的理解是正确的,为了避免歧义,在一定用老兄结构的情况下,就得把这句翻译改成出于卖方、公司及/或任何其各自的关联人士获取或保持业务之目的, 或出于将业务引导给任何人士之目的

那位老兄请教了所里的某位香港资深翻译,港译如下:

卖方不得(且应确保公司以及卖方和公司各自的股东、高级职员、董事、员工和关联人士不得)为了令卖方、公司及/或其各自关联人士中的任何一个获取或留住业 务或为了令业务交给任何人士而在对后述(i)至(iv)中的任何一项知情的情形下,将任何金钱(包括回扣)或任何有价物提供予、给予或承诺会给予任何人 士:(i)该等金钱(包括回扣)或有价物的全部或部分将直接或间接地提供予、给予或承诺会给予任何政府官员以便对该等政府官员的任何行为或决定施加影响, 使其有利于卖方、公司、任何其各自的关联人士,(ii)该等金钱(包括回扣)或有价物的全部或部分将直接或间接地提供予、给予或承诺会给予任何政府官员以 便诱使该等政府官员违反其法定职责,采取或疏于采取任何行动,(iii)该等金钱(包括回扣)或有价物的全部或部分将直接或间接地提供予、给予或承诺会给 予任何政府官员以便获取任何不正当的优势,或(iv)该等金钱(包括回扣)或有价物的全部或部分将直接或间接地提供予、给予或承诺会给予任何政府官员以便 诱使该等政府官员运用其对某政府或政府机构的影响力,左右或影响该政府或政府机构的任何行为或决定。

港译和我的版本在结构上有细微不同:

我的:
不得|在明知金钱会流向××的情况下,仍为OO之目的,向××提供金钱,旨在使××1234。

港译的:
不得|为OO之目的,而在明知金钱会流向××以便1234的情形下,向××提供金钱。

差别在于明知的内容不同,我的版本是只要晓得钱是去政府部门的,就不能干。香港老兄的版本是要明知钱是去政府部门并且1234的,才不能干。

我的版本对卖方限制更严格。

从原文来看,for purpose of倒底是直接跟while knowing这个悬垂连,成为悬垂的一部分,还是独立于悬垂,是句子主干的一部分?我认为是前者,即
红色部分是分词作状语,逻辑主语显然还是The Seller,在这里是插在中间,句子的主干是The Seller shall not do.... for the purpose of....。因此,是卖方不得为××(目的)而为某事。

有一位朋友的“师妹”提供了她的版本:

卖方不得(并应确保公司以及卖方和公司各自的股东、高级职员、董事、员工和关联方不得)在明知任何政府官员会直接或间接获得或被许以任何金钱或有价物的情况下,为实现卖方、公司及/或其各自关联方获取或保持业务或将业务交予任何人士之目的,向 任何人士提供、支付、许诺支付或授权支付该等金钱(包括回扣),或提供、给予、许诺给予或授权给予该等有价物,旨在(i)影响上述政府官员,使其行为或决 策对卖方、公司及各其自关联方有利;(ii)诱使上述政府官员作为或不作为,违反其法定职责;(iii)确保任何不正当优势;(iv)诱使上述政府官员运 用其影响力,左右或影响政府或政府机构的行为或决策。

结构用的还是我的结构,但是吧“为实现……”提到了前面,更清楚了。我完全同意这个改动。但是仍觉得金钱和等价物可以合起来处理,但合起来之后是“支付金钱和等价物”,“支付等价物”这个搭配有问题,如果要用“支付”到话,可以把动词改成“给付”。

Wet Floor

乘坐地铁到朋友经常可以在高峰时段发现保洁员阿姨用湿拖把拖楼梯和地面。上海地铁楼梯和地面所用材质是光溜溜的大理石。大理石的摩擦系数如何?湿的大理石的摩擦系数如何?再加上高峰时间人流量大,湿拖大理石地面显然人为地增加了行人的危险。

这个问题我在半年前致电64370000向地铁公司投诉过两次,每次都是得到了态度又好又热情的回复,只是问题得不到彻底解决。我要求的无非就是:安全第一,减少湿拖,必要的湿拖在非高峰时段进行,并做好安全提示工作。

今天早上我又看到保洁员阿姨在湿拖楼梯,再次投诉。一小时内就有回复,回复还是态度不错,但是我不知道听进去了多少,也不知道能有几分效果。通过电话交谈 得知地铁保洁的大致管理架构是这样的:地铁公司聘请保洁公司,保洁公司下设项目经理负责各站。监督投诉的渠道便是:地铁公司的投诉热线转保洁公司,再转具 体的项目经理,最后到具体的保洁员。地铁公司与保洁公司是两个独立法人。地铁公司负责一并接受有关保洁公司的投诉,但对其没有直接的行政管理权。我不知道 这是不是造成投诉效能不高的原因或者原因之一。

大家今后遇到地铁保洁方面的问题,可以打64730000,也可以直接打54194291或54194292(王女士)反映情况。

另:网络上查得一份资料,其中提到有关地面材质与防滑到关系,摘录如下。
来源:http://baike.baidu.com/view/1392052.html
显然,无论是室外还是室内,都不宜采用大理石、水泥砂浆、木地板等表面摩擦系数小的材料做地面铺装,而应使用花岗石、陶瓷地砖等表面摩擦系数大的材料,这样就能大大减少滑倒现象。
从专业角度的“显然”和从乘客生活常识角度的“显然”显然是一致的。只是当初地铁施工过程中因为种种原因,这方面的安全考虑“显然”被忽略了。事已至此,只能一靠投诉时候监督,二靠地铁里行路小心了。

×× shall not be a citizen of Germany

招呼打在前面,此文讨论的不是会引起重大歧义的大问题,略有吹毛求疵之嫌,吃饱饭的可以继续看,否则敬请跳过~

这是合同中仲裁条款或者董事会人员任命相关条款中常见的句型。常见的译文是“××不得为德国国籍”或“××不得为德国公民”。

“德国国籍”或“德国公民”在这里没啥区别,不予纠缠。我觉得有问题的是“××不得为……”的结构。

这里的××可以指担任
具体职位(董事、董事长、仲裁员或首席仲裁员等)的人,条款是通过限制国籍,限定候选人的选取范围。意思是很简单的,就是说法上可以有斟酌的地方。

以“××不得为德国国民”为例,此人是什么国家的公民是一定的,是一种客观状态,如何由合同方“约定”其“不是德国公民”?说白了,合同方可以签个合同约定某人是或者不是德国公民吗?看似可笑,但仔细咀嚼“××不得为德国国民”还真有这样的问题。

把句子修改成“××[职位]不得德国公民担任”如何?

Farewell

前天回到家,发现两只小乌龟中的一只不动了。

今年开春至今,两只小乌龟迟迟都不吃东西,网上差资料说乌龟春天进食的确有先后,就也没太在意。其中一只的眼睛鼓鼓的,问了人说是水质不好,于是去花鸟市场买了药水滴,还给它抹金霉素眼药膏,也不见好。本来以为也许这个眼睛睁不开,看不见东西的小乌龟会挨饿,甚至……

坏消息终于还是来了,一动不动的却是那个眼睛好好的。不知道是不是水质太差还是我喂养不当。

从2007年4月7日早晨被我从曹安路花鸟市场带回家至今,一年多了,家人都很喜欢,平时尽心照料。只是,生命的脆弱和顽强不是你我可以强求,付出不一定就该有回报,但求尽心。曹安路的花鸟市场已然不复存在,如果那地方是它在出生地之外的第二个家,它来时的路已经不再。

来时的路已经不再。

回想起来,小时候养过的小鸭子是在某年5月1日拉稀死掉的。另外一只乌龟陪伴了我好多年,却在我追杀蟑螂的过程中遭了殃。养过的极为乖巧聪明的猫是被宠物医院误诊后致肾衰竭,竭力抢救后只好安乐死的,至今妈妈还常会念叨起它最后几天泪汪汪的眼神……

天灾人祸,这,大概就是生活。

再见,小乌龟,谢谢你陪伴我们的日子。
再见,过往的天灾人祸!红玫瑰

一条保证条款

某ETA模板中保证附件里“雇员”一章下的一条。

Payments duly made

All payments and contributions relating to the social insurance funds (including pension, medical, unemployment, work-related injury and maternity insurance) and housing funds provided under PRC Applicable Laws which are required to be made by each Group Company on behalf of its employees and by its respective employees have been duly made.

模板译文:
合法付款
适用法律规定的应由集团内公司代其雇员及由其各自雇员自行支付的与强制社会福利计划有关的所有付款均已合法支付。

我的修改:
依法缴款
各集团内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妥为支付应由其为雇员代缴的及应由雇员自缴的,与强制社会福利计划有关的所有款项。

我认为这里的duly是指按照法律缴纳费用,而不是“合法缴纳”的意思。“合法缴纳”侧重的是“缴纳行为”绝非“非法”,而原文实际要讲的是“没有缺缴、漏缴或者不缴”的情况,因此“依法付款”可以表达这层意思。

结构上,原文是完全按照英语的词序,我觉得阅读和理解都不舒服。汉语的习惯是“谁(根据什么)(如何地)做了什么事”,因此我就调整整个结构,尽管调整后行文比原文似乎长了一点点,但我觉得从可读性上提高不少,逻辑更清楚,更易于理解。

尽管如此,我仍然觉得有继续改进的地方。(待续)

并非模板

请翻译红色部分:

Save as disclosed in this Agreement, no Group Company is...

(1) a member of...
(2) a party to...

既有版本是:“任何集团内公司并不是:”

也许是我的判断力出了问题,但是我真的认为,只要有中学的语文能力,都会觉得这译文很不舒服。改成“无任何集团内公司为:”或者“任何集团内公司均不是:”是不是好很多?

就是这样的译文在所谓“模板”里屡见不鲜,有些是先人留下的
遗 产”,有些则是“正在发生的故事”。越来越觉得,在律所做法律翻译对语言能力的要求并不高,甚至对语言的悟性都没有多大要求(用于竞标的所谓BD材料也被 翻译得半通不通的情况绝不罕见),关键问题是要会钻制度的空子——这个说法不好,应该说是“会适应制度”(这叫“euphemism”)。只要客户不投 诉,律师没意见,翻译质量就是合格的,剩下来的就是有技巧地计时间(所谓billable hours)了。

谁能够用最一般的质量(这也是“euphemism”),计最多的时间,也没有客户投诉或者律师意见,谁的“业绩”就可能最好。这其中有没有道德风险,甚至隐含着对整个律所全职法律翻译职位的风险呢?我不想给答案。

一句句子

The Seller or the Property Developer has not omitted to disclose to the Buyer any information relating to the Property which, if disclosed, may affect the Buyer's decision as to whether to assume any obligations under this Agreement or the extent of such obligations.

原译:卖方或不动产开发商未忽略向买方披露与不动产有关的任何信息,且如果披露,可能影响买方作出关于是否承担本协议项下任何义务或该等义务范围的决定。

改译:卖方或不动产开发商未疏于向买方披露与不动产有关的,一旦披露便可能影响买方是否承担本协议项下任何义务的决定或该等义务范围的任何信息。

1. omit
(1)含义上,不是“忽略”,而是“疏忽”;“懈怠”。按照《元照英美法词典》对omission的解释,是“忽视或未为一定行为,尤指未为法律、职责或特定环境要求从事的行为,一定条件下行为人须对此承担刑事责任。
(2)可读性的角度,“未忽略向××披露××”也好,“未忽略做××”也好,都不是汉语的习惯表达方式。

2. which, if disclosed, may affect 是修饰前文any information的定语从句,是对any information属性的进一步描述和“限制”。除非是汉语结构无能为力的情况,把定语放在被修饰成份之前,可以让行文更紧凑,让逻辑更清晰。原译的 处理方式是凭空造出了汉语中没有的“悬垂结构”,从形式上与原文对应了,但无论从含义、从行文严密性,还是从可读性的角度看,原译都不好。

3. affect的宾语由两个可选部分组成,其中之一是Buyer's decision as to whether
to assume any obligations under this Agreement,其二是the extent of such obligations,这样的理解是符合逻辑的,因为信息是否披露对买方是否决定承担义务有影响,也可以对具体的义务范围有影响,而根据原译理解,两个 可选部分不是affect的宾语,而是买方决定的内容。无论从英语原文的结构分析,还是从上下文具体含义分析,或者就但从原译译文本身去理解,原译都是错 误的,当然更不消说原译的可读性了。

综上,遂有改译译文。

几篇文章扫描件

扫了几篇,做成PDF,闲来看看还蛮有意思的,篇名如下:

China一词的由来
“舱外活动”与“太空行走”
乒乓球术语
政治文献翻译新探索
樟獐之辨

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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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期刊

出于兴趣也出于工作需要,订阅了《中国翻译》和《上海翻译》两本期刊,最近这期我几乎是一个小时就看完当期内容。厚厚一本啊!原因是我大部分都不看的,也根本看不懂。大部分都是“学术论文”,充斥着各种名词,高深莫测,看来就令人心生畏惧,仔细看看似乎对我实际工作也没有实践上和理论上指导,只能直接跳过。

相比之下,《中国科技术语》的内容还比较实在,有诸如中医、地球物理等方面的专业术语介绍和归总,也有“新词征集”、“新词新义”这样饶有趣味的栏目,还有相关领域的术语集(最近两期在应景地发布体育术语),工作中可以拿来查阅,平时也可以当兴趣读物翻翻,开拓眼界。蛮好。

希望多一些能让广大“翻译爱好者”看得懂、用得上的翻译类期刊。

《英汉法律翻译教程》笔记(八)

Liability, Indemnification and Release

本章内容重在长句分析和梳理逻辑,最后是通过调整语序,让中文表达更顺畅。在合同通用条款中属于常规路子,但是如果不重视调整语序的工作,做出来译文的可读性很可能就很糟糕。

一 、
P146

原文:
Licensee hereby agrees to indemnify and hold Licensor free and harmless of and from any and all claims, suits against Licensor, losses, property damages or bodily injury suffered by Licensor, including reasonable attorney's fees, resulting from defective manufacture or sale by Licensee of the Licensed Products.

参考译文:
被许可方谨此同意,对于因被许可方制造或销售许可产品不当而引起的、针对许可方的任何和所有索赔、诉讼以及许可方或其雇员因此而遭受的损失、财产或人身伤害,包括合理的律师费,向许可方做出赔偿,使其免受损害。

分析:
1. defective manufacture or sale处理成“制造或销售××不当”。 我完全同意。

2. 根据原文的含义,严格讲,原文该加上适当的关联词:any and all claims or suits against Licensor, and losses, property damages or bodily injury suffered by Licensor.

3. 原文里并没有“及其雇员”的含义,这可能是作者或编辑在处理语料时候的疏忽。

4. 我认为any and all修饰的对象是上述各项,而非仅仅指claims or suits。

5. “做出”应为“作出”

我调整译文如下:

被许可方谨此同意就因其制造或销售许可产品不当而引起的任何和所有针对许可方提起的索赔或诉讼,以及许可方遭受的损失、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包括合理的律师费),向许可方作出赔偿,使其免受损害。


P146
原文:In any event, except as otherwise provided by law, the liability of Party B or its suppliers, whether for negligence, breach of agreement, breach of warranty, or otherwise, shall not, in the aggregate, exceed the amounts paid to Party B (if any) for the licenses granted here under.

参考译文:在任何情况下,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乙方或其供应商的责任,无论是过失责任、违约责任、违反保证的责任或其他责任,其赔偿额均不超过甲方为本协议项下授予的许可证已支付给乙方的费用总额(如有)。

分析:
1. 结构上,我喜欢把这种长句中修饰整句的except as otherwise provided放到句末,作为条文的但书。

2. 参考译文的亮点是把几项责任的“责任”二字都完整补出。平时工作中见到不少处理成“过失、违约、违反保证或其他”的例子,看似忠实原文,实则不符合中文习 惯。更何况这里其他几个都可以说成“过失责任”、“违约责任”和“其他责任”,唯独breach of warranty不能说成“违反保证责任”,而必须是“违反保证的责任”。

3. whether...的结构。英语中可以把这个结构后置,但汉语中如此后置不合适。即便参考译文用了“即便……”的复句,译文仍然不甚舒服。如果放到前面,又太长了。用括号说明的方式如何?

4. “其赔偿额”是作者补出来的,意思上对,但并无必要,“以××为限承担责任”或者“××责任以××为限”是中文法律用语中的套话,可以直接用。

综上,
我调整译文如下:

在任何情况下,乙方或其供应商的责任(包括过失责任、违约责任、违反保证的责任或其他责任)均以就本协议项下所授许可而支付给乙方的金额(若有)为限,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
P147
any damages, including loss of data, lost profits, cost of cover or other special, incidental...damages.

作者把cost of cover翻译成“服务费用”,令人困惑。特此求解

此buzzword解释可有问题?

上海日报网络版设有buzzword栏,每周推出最新的一些流行语英译,颇有趣。

链接在此:http://www.shanghaidaily.com/buzzword/

这次看到这样一个:
裸博(luo3bo2)
school-school PhD
PhD students who graduate with a diploma but no work experience because they have moved only from school to school are sometimes discriminated against by employers.

我在想这里是不是应该加一个and,改成这样:

PhD students who graduate with a diploma but no work experience because they have moved only from school to school and are sometimes discriminated against by employers.

由who graduate with...和who are sometimes discriminated 两个定语从句修饰主语(students),意思才对,否则解释就成了PhD students (who...) are sometimes discriminated against by employers,就成了一句陈述句,在这里看起不到“解释”的作用。

表扬12319

12319是上海市设立的城市市容市政投诉热线,24小时服务。至今我用了三次,每次都会收到来自具体一线的、一线直接上级负责部门的以及市级管理部门的来电反馈,征求我对问题处理是否满意,对相关人员的反馈态度和及时程度是否满意。除了普陀区城管大队电话过来是个二流子兮兮的角色之外,其他的都态度非常好,非常有礼貌,很职业的样子。

上一次投诉的是河南中路(延安路到南京路)两边市政施工进度慢、环境差的问题。第二天被东广早新闻拿去做素材,事后两次接到市级部门来电征求我对投诉反馈的看法,最有特色的是第二次来电是征求我对前一次来电的工作人员的态度及解决方案是否满意。

这次我本意并非投诉,只是晚上看到武宁路路中间有一大摊淤泥,所有机动车都开到跟前急刹车加转向,希望有人能够立即清理掉。但是我没有其他途径,只能打 12319,以为这个电话可以起到类似110的快速处理的作用。后来才知道这个电话主要是投诉,尽管会在20分钟内转到相关部门,但这个相关部门晚上不一定有人值夜班的。第二天早上,区政府的相关部门来电话跟我解释,这才了解到类似110的快速处理的反映电话号码是62140991(也是24小时有人值班的,普陀区的市容市政问题就打这个电话吧,如果处理不满意就12319)。我问及这个电话的公开程度,对方说是公开的,可以通过114查。我想这还是远远不够的,114模糊查询向来不灵,十有八九是给一个政府部门的总机,然后就一个转一个转到最后就没了方向。

这个12319是我接触下来效率最高(包括接通率)、态度最好最职业的政府服务热线(我想了下,暂时还是没法加“之一”)。大家有机会就用用吧!

另:刚才查了一下,发现他们还有网站的,信息更新及时,实用信息不少。网站地址:
http://www.sh12319.cn

英汉大词典 【补】"Bagman"

The Colour of Law 里有这样一段描写:
Clark McCall had organized a "Minority Night" fraternity party where everyone dressed up as their favorite minority; Clark had gone in blackface as a pimp. Mack had bought off the newspaper to keep the story quiet. Dan Ford had been the bagman.
从上下文看,这个bagman的意思是“行贿的人”或者“中间人”。

Webster网络字典查得词义:
bagman:
a person who on behalf of another collects or distributes illicitly gained money; broadly : an intermediary in an illicit or unethical transaction

英汉大词典》第二版第130页的解释是:4. <美俚>代人收取贿金(或赃款)的人。

正好缺了Webster中“广义”的解释,按照《英汉大词典》的解释就无法理解小说原文了。提到的小说是近年出版的,说明这个“中间人”的义项还是很鲜活的,应当在词典中补进去。

Obligated vs Obliged

Think twice before you determine which word you would like adopt in your writing, legal drafting for particular. If you are a non native English speaker as I am, your chances of not getting confused are about as good as me getting laid by Miss Shanghai. I did a research on the usage of the two similar, in the senses of spelling, pronunciation and meaning, words and did not find myself anywhere and then posted the question at an English language web Blog, pain in the English, where it made a wave and attracted discussions and, to my surprise, controversies among the readers, most of whom are native.

Fortunately, another language lover, Casey, a native, eyed this post and wrote in detail at her blog, Bellatra write well. The topic was as well received as it was at Pain in the English. I think I've got some idea about the two confusing words, still without the right sense of playing with them delicately though.

Click here to see what Casey tells us.

And, other
(not always necessarily different) voices to be heard at Obligated Vs Obliged:

"I feel obliged to disagree, but by no means obligated, as I clearly have a free choice to abstain."
Appealing to the Merriam-Webster's Collegiate Dictionary:

http://www.britannica.com/dictionary?book=Dictionary&va=Obligated

An obligation is a legal, moral or financial commitment. To me, this implies that you have no choice in the matter: Once obligated, you can't back out without serious repercussions.

http://www.britannica.com/dictionary?book=Dictionary&va=Obliged

To be obliged can mean required, but it can also mean to have an informal moral sense that you should do something. (The definition says "doing a favor.") To me, saying that "I'm obliged to do something" means that I could live with the consequences of not doing it. In other words, I have free choice to do it or not, and I choose to do it.

The Metamorphosis

It's a conversation between a partner and an associate under him on the issue of "relocation" of some poor people's homes before the developer, Dibrell, could have his hotel built on the site.

An excerpt from The Colour of Law.

"We're going to take poor people's homes so rich people can stay in a five-star luxury hotel?" Sid looked indignant. "Why don't they ever take rich people's homes?"

"Because rich people can afford to hire lawyers and fight it in court. Poor people can't."

"So the city's gonna buy them out cheap -- with Dibrell's money, bulldoze their homes, and give the land to Dibrell so he can build his hotel? What's in it for the city?"

"Millions more in property taxes. The hotel will be worth a hundred million, minimum. Those little homes are worth a million, max."

Dibrell gets his hotel, the city gets more taxes, and poor people get screwed. And it's all perfectly legal.

...

Every lawyer goes through the same metamorphosis that Sid was now going through, like a caterpillar changing into a butterfly, only in reverse: from a beautiful human being to a slimy lawyer.